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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人民政府拟定地方性法规草案和制定规章程序规定(2010修订)


  (二)省人民政府各部门或者下级人民政府申报的。

  (三)省人大代表提出的。

  (四)实际工作者、理论工作者的科学研究形成的。

  (五)公民、社会团体等提出的。

  第八条 省人民政府法制机构拟定省人民政府年度立法工作计划,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省人民政府年度立法工作计划由制定项目和调研论证项目组成;制定项目一般在上一年度比较成熟的调研论证项目中产生。

第三章 起  草

  第九条 法规、规章草案由省人民政府组织起草。省人民政府可以确定由一个部门或者几个部门承担起草工作;重要或者法律关系复杂的项目,可以由省人民政府法制机构起草或组织起草,也可通过委托方式确定起草单位和人员。

  第十条 起草部门成立起草小组负责法规、规章草案的起草工作。起草小组由部门主管负责人、实际工作者组成,根据需要邀请专家学者参加;通过委托方式起草的,委托方应当明确起草责任人、有关要求等事项。

  第十一条 起草法规、规章草案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遵循立法原则,符合上位法规定,保证国家法制统一;

  (二)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在规定其义务时,应当规定其相应的权利和保障权利实现的途径;

  (三)体现行政机关职权与责任的统一,在赋予行政机关职权的同时,应当规定其行使职权的条件、程序和承担的责任;

  (四)科学规范行政行为,促进政府职能向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转变;

  (五)符合本省实际,内容具体、明确,具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六)结构严谨、条理清晰、用语规范、简明易懂;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

  法律、行政法规已有明确规定的内容,法规、规章草案一般不重复规定。

  第十二条 起草部门应当通过多种形式广泛听取有关机关、组织和公民的意见。

  法规、规章草案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社会普遍关注的事项或者设置行政许可的,起草部门应当充分征求利害关系人的意见或者举行听证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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