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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人民政府拟定地方性法规草案和制定规章程序规定(2010修订)


  第二十五条 省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可以在四川省人民政府网站及四川省人民政府法制信息网上公布法规、规章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征求意见。

  第二十六条 省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完成审查后,应当对法规、规章草案代拟稿修改形成草案送审稿并写出说明。说明内容应包括审查过程、制定该法规草案或者规章的必要性、对主要问题的处理、对争议问题进行协调协商的情况等。

  第二十七条 法规、规章草案及说明由省人民政府法制机构主要负责人签署后,报请省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

第五章 决定、公布和备案

  第二十八条 省人民政府法制机构根据省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意见对法规、规章草案进行修改、完善后,报请省人民政府审定。

  法规草案由省长签署议案,提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省人民代表大会审议。

  规章由省长签署,以省人民政府令公布施行。省人民政府令应当载明制定机关、规章名称、令号、通过日期、施行时间、省长署名及签署时间。

  第二十九条 规章签署公布后,《四川日报》和《四川省人民政府公报》、省人民政府网站、省人民政府法制信息网应当及时登载。

  第三十条 规章应当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涉及公共安全、情况紧急的,可以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一条 规章自公布之日起30日内由省人民政府法制机构依法报国务院和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第六章 修改、废止和解释

  第三十二条 法规、规章实施5年内,负责实施的部门或者机构应当进行立法后评估,立法后评估结论作为法规、规章修改、废止的依据。省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可以对实施部门的立法后评估进行再评估。

  涉及人民群众重大利益、经济社会发展大局或者多个部门负责实施以及规范政府共同行为的法规、规章,省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可以组织有关实施单位开展立法后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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