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忻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忻州市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一)准备阶段(2010年7月15日前)
  市政府办公厅公布清理工作实施方案,召开有关人员会议,安排部署。同时各县(市、区)政府、市直各部门向市政府法制办报送清理工作方案和联络人员名单。
  (二)县(市、区)、市直部门清理阶段(2010年7月16日至7月31日)
  1、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自行清理后将结果报市政府法制办。
  2、市直各部门对原起草或组织实施的以市人民政府及办公厅下发的规范性文件提出初步清理意见并报市政府法制办(凡要求上报的材料一律一式3份并附电子文档)。
  (三)审核论证阶段(2010年8月1日至8月15日)
  对市直部门报送的对市人民政府及办公厅规范性文件的初步清理意见,市政府法制办组织有关专家进行研究论证,并结合县(市、区)政府、市直部门报送的清理结果,形成《忻州市规范性文件清理报告(草案)》,报领导组审改。
  (四)审定上报阶段(2010年8月16日至8月31日)
  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忻州市规范性文件清理报告》通过后,上报省人民政府。
  六、公布阶段(2010年9月1日至9月30日)
  市人民政府将清理结果和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向社会公布。各县(市、区)政府、市直各部门应将本地、本部门清理结果和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向社会公布。
  没有列入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不得作为今后行政管理的依据。
  以后需要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要严格按照《忻州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制定办法》(忻政发[2007]49号)文件执行。县(市、区)公布的规范性文件必须向市政府法制办备案;市直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在公布之前必须报市政府法制办进行合法性、适当性和协调性审查,经同意后方可公布。
  七、总结阶段(2010年10月1日至10月30日)
  全市清理工作结束后,要认真总结本次清理工作中的经验和做法以及今后制定规范性文件的办法。对本次清理工作中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要给予表彰和奖励,同时向省政府推荐表彰名单。
  各县(市、区)政府和市直各部门要高度重视,保障人员,保障经费,保证按要求完成此次清理工作。县(市、区)和市直部门法制机构要切实担负起责任,具体组织好本地、本部门的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在工作中遇到重大问题和疑难问题要及时和市政府法制办联系,确保我市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顺利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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