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鹤壁市人民政府关于打好节能减排攻坚战确保实现“十一五”节能减排目标的实施意见


  组织节能减排专项执法检查,清理纠正对高耗能、高污染行业在电价、地价、税费等方面的优惠政策,严厉查处各类违反国家能源资源管理和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行为。对严重违反国家有关能源节约和环境保护规定的企业,给予经济处罚、停止生产供电等制裁。对恶意排污行为依照规定处罚,并追究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三)严格落实考核问责机制

  各县区政府对本辖区节能减排指标负总责,政府主要领导是第一责任人。强化节能减排政策措施的执行力,加强对节能减排工作进展情况的考核和监督。节能减排指标完成情况纳入各县区经济社会发展综合评价体系,作为政府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依据。对超额完成目标任务的县区和企业表彰奖励,对未完成的严格实行“一票否决”制,对没有完成节能减排任务的县区实行项目“区域限批”。

  (四)建立部门联动机制

  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密切配合,协调推进节能减排工作。发展改革部门要加强节能减排综合协调,指导推动节能降耗工作;环保部门要做好减排的协调推动工作;统计部门要加强能源监测和统计,及时研究分析全市能源消耗动态,通报节能减排目标完成情况;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要加大淘汰落后产能的力度;监察部门要及时对不认真履行节能减排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有关单位和负责人进行责任追究;国土资源部门要严格各类建设用地审批,抓好节约集约用地措施的落实;工商部门要依照规定,对被关闭企业依法责令其限期变更、注销或吊销工商营业执照;供电部门要对被依法关闭的企业(或生产线)和停产治理企业停止供电。

  (五)强化宣传工作

  各县区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门要将节能减排宣传纳入重大主题宣传活动,制定节能减排宣传方案,并认真组织实施。加大财政补贴高效照明产品宣传力度,确保完成年度节能灯推广任务。党政机关要率先垂范,开展创建节约型机关活动。教育部门要把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内容纳入各级各类学校的教育教学中,培养学生的节约和环保意识。企事业单位、社区等要组织开展经常性的节能环保宣传,使全社会形成节约光荣、浪费可耻的良好风尚。

  各县区、市直有关部门要依据本意见,尽快制定相关配套措施。各县区政府要立即部署本辖区节能减排相关工作,明确有关部门和单位的责任、目标、分工和工作进度。各县区、市直有关部门要在8月15日前将贯彻落实本意见的具体工作方案报市发改委汇总,并分别于9月5日、12月5日前将本辖区、本系统节能减排工作进展情况报市发改委。市发改委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本意见贯彻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并及时报告市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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