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鹤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物业管理解决住宅楼房无物业管理的实施意见

鹤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物业管理解决住宅楼房无物业管理的实施意见
(鹤政办发〔2010〕57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直属单位,驻鹤各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全市物业管理工作,解决部分住宅楼房无物业管理问题,改善城市人居环境,推动宜居、宜业、宜游滨水森林城市建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和《鹤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鹤岗市物业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鹤政办发〔2007〕13号),制定本意见。

  一、总体目标
  根据全市住宅楼房不同状况,通过实施专业化物业管理、底限管理、单位自管和居民自治管理等模式,管理好全市住宅楼,杜绝住宅楼房无物业管理现象。
  二、管理标准
  (一)专业化物业管理标准:有专业化管理队伍和规范的管理制度,推行物业星级服务,房屋公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完好,配套设施完善,小区公共区域干净整洁,绿地花草树木长势良好、造型美观。
  (二)底限管理标准:楼房单元内清洁卫生,庭院干净整洁,垃圾、冰雪日产日清,楼房设施设备基本完好。
  (三)单位自管标准:房屋公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完好,配套设施完善,小区公共区域干净整洁,绿地及时修剪整形。
  (四)居民自治管理标准:楼房单元内清洁卫生,庭院干净整洁,垃圾日产日清,冰雪及时清扫。有条件的小区,在实现自治管理标准基础上,可以提升档次,参照专业化管理标准,开展绿化、治安、维修服务。
  三、管理费用
  坚持取之于民、用之于民的原则。全市住宅楼房管理实行有偿服务,并签订《物业服务合同》。专业化物业管理收费标准由市物价监督管理局和市住房保障局根据物业管理服务等级标准等因素,提出本城市物业服务基准价格及其浮动幅度,报市政府确定。具体收费标准由业主与物业管理企业根据经批准的基准价格及其浮动幅度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单位自管楼房收费标准参照专业化物业管理收费标准自行确定。底限管理和自治管理楼房,根据各区域物业项目具体情况测算成本,与业主协商,合理分摊,实行协议价格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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