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鹤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物业管理解决住宅楼房无物业管理的实施意见

  四、责任分工和措施
  根据《鹤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鹤岗市物业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结合全市住宅楼房实际状况,分工如下:
  (一)市住房保障局
  负责物业管理政策法规的制定和组织实施;加强物业管理市场的培育、规范和已实施专业化物业管理住宅小区物业服务的监督管理;严格物业企业资质审查,建立物业管理市场准入标准,监督规范标准化物业服务合同;强化物业行业监管机制,完善企业诚信档案;引导经过改造完善后的底限管理和自治管理楼房逐步过渡到专业化物业管理轨道,扩大专业化物业管理覆盖面;创新管理新机制,以推行星级服务为主线,树立物业服务星级样板,提升物业管理服务档次,在全市逐步建立专业化、市场化、社会化物业管理的新机制。
  (二)龙煤股份鹤岗分公司、鹤矿集团
  负责企业内部住宅楼房的管理与服务工作和老旧小区的改造完善工作。对现管辖的1164栋住宅楼房(其中鹤矿集团房地产规划管理处管辖1088栋,各厂、处、公司管辖76栋),在确保每年大中修投资不低于目前的规模和保证房屋完好率的情况下,配备足够的管理力量,增加保洁人员,实施维修、楼房内外保洁的底限管理。对企业内部住宅楼房进行配套工程改造完善和居住环境整治,两个月内完成居住区裸土地面的硬化、绿化。改造后具备物业管理条件的,实行管理升级,引导业主委员会选聘物业服务企业,实施市场化运作的物业管理。
  (三)各区政府
  负责辖区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工作。
  安排部署街道办事处组织指导辖区内住宅小区业主成立业主大会、选举业主委员会,监督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依法履行职责,引导业主积极参与物业管理,正确行使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权利,履行业主应尽义务;调解业主、业主委员会与物业服务企业之间的物业管理纠纷,协调物业管理与社区管理、社区服务的关系。
  组织对接本辖区内无物业管理住宅楼房管理工作。根据实际状况和业主的意愿、需求,落实包片领导,落实责任人,落实管理模式。能找到开发建设单位或产权单位的,责成原开发建设单位或原产权单位负责实施管理;找不到开发建设单位或产权单位的,由区政府牵头,街道办事处组织成立维修站、保洁站负责管理,推行业主自治管理。
  组织对辖区老旧住宅区、单体楼进行完善改造。按照“谁开发谁管理,谁建设谁改造,谁受益谁出资”的原则,明确改造完善责任单位和改造完善标准,两年内完成改造老旧住宅区、单体楼基础配套工作,两个月内完成裸土地面硬化、绿化。责成原产权单位或建设单位出资实施改造;原产权单位或建设单位关、停、并、转和撤消的,由区政府实施改造,按照当时建楼税收受益情况,由市、区财政分别承担改造费用。改造后,根据业主意愿,实施自治管理或由业主委员会委托专业化物业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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