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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北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若干实施意见


  (十)被审计单位和与建设项目直接有关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供货、监理等单位,应当在项目完成初步验收后3个月内,向审计机关提出竣工决算审计申请,并按照审计机关的要求报送审计所需的资料:

  1. 概算或者预算编制资料以及有关部门的批准立项、规划、用地、环保等文件资料;

  2. 前期评估、征地、拆迁等相关资料;

  3. 合同文本和招标、投标资料;

  4. 设计方案、施工图纸、设计变更图纸、竣工图纸等资料;

  5. 工程结算资料、监理资料、各类协议、会议纪要、设计变更记录、施工记录、签证单、隐蔽工程记录单、竣工验收报告等资料;

  6. 建设项目的内部审计情况和内部控制制度资料;

  7. 建设项目的财务会计报表、会计账簿、会计凭证以及交付使用的资产、项目结余物资清单、未完工程项目等有关资料;

  8. 建设项目的电子数据和计算机信息系统等;

  9.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需要提供的资料;

  10. 审计机关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资料。

  (十一)审计机关应当根据建设项目的投资规模确定审计期限,审计期限一般不得超过3个月。因特殊情况,经审计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延长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个月。

  审计机关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建设项目审计,审计结果作为建设单位支付结算款项以及建设项目竣工后国有资产移交的依据。以财政性资金投资为主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经竣工决算审计后,有关部门方可批准财务决算。

  (十二)审计机关应当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建设项目审计结果,并抄送本级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财政等有关部门。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结果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依法向社会公布。审计机关公布审计结果,应当保守国家秘密和被审计单位的商业秘密。

  三、审计经费、委托或聘请费用的保证机制

  (一)审计机关履行建设项目审计监督职责所必需的经费,由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予以保证。

  (二)审计机关根据需要,可以委托具有法定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或者聘请具有与审计事项相关专业知识的人员参加审计工作。委托或者聘请的费用按其建设项目资金来源确立:

  1. 全部使用预算内投资资金、专项建设资金(基金)等财政资金的建设项目,委托或者聘请的费用由财政部门列入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预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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