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点范围:煤矿、非煤矿山、交通运输、建筑施工、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炸物品、冶金、有色、特种设备等行业和领域,以及各地、各有关部门确定的有关重点行业和领域。
重点内容:打击共性的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以及具有行业和领域特点的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要把煤矿和非煤矿山假借技改整合进行非法违法生产建设、危化品企业未经“三同时”审查验收合格擅自进行非法违法生产建设、烟花爆竹企业未列入省行业整顿保留企业名单擅自进行非法违法生产等重大违法行为作为打击的重中之重。
(一)严厉打击以下共性的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
1.无证、证照不全或过期从事生产经营建设的;
2.关闭取缔后又擅自生产经营建设的;
3.停产整顿、整合技改未经验收擅自组织生产的和违反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规定的;
4.瞒报事故的,以及重大隐患隐瞒不报或不按规定期限予以整治的;
5.用人单位未依法组织安全培训、从业人员未取得安全资格证或资格证过期上岗的;安全培训机构未取得资质证或资质证过期擅自从事安全培训活动的;
6.拒不执行安全监管监察指令、抗拒安全执法的;
7.未依法严格追究事故责任,以及责任追究不落实的;
8.其他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生产经营建设行为。
(二)严厉打击以下具有行业和领域特点的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
1.煤矿(由江西煤监局、省煤炭行办负责督导)
(1)对于《
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446号)和《
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的办法》(省政府第141号令)规定的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和行为,未治理或治理不彻底的;
(2)对于《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安全监管总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煤矿整顿关闭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82号)明确的16种应关闭煤矿,未关闭或关闭不彻底的;
(3)假借整合技改逃避关闭、限期内未实施改造、拖延工期未完成改造、在整合区域违法生产或只生产不技改的。
2.非煤矿山(由省安监局、省国土资源厅负责督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