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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安委会关于印发《江西省集中开展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2)向无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矿山企业、建设(建筑)施工单位、烟花爆竹生产企业提供民爆物品的;
  (3)存在“四超”(超时、超产、超员、超量)和“三违法”(违法建设、违法生产、违法经营)行为的。
  8.冶金、有色(由省工信委、省安监局负责督导)
  (1)违反冶金行业煤气安全管理法规标准进行交叉作业和检修作业的;
  (2)未对有限空间作业人员进行安全知识和自救互救教育培训的,以及未为作业人员配备必要的个人防护装备和气体检测监控仪器的;
  (3)冶金有色等行业建设项目未按安全生产“三同时”进行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的;
  (4)有限空间作业严重威胁人身安全的。
  9.特种设备(由省质监局负责督导)
  (1)违反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法规标准进行作业的;
  (2)特种设备未经检验合格投入生产和使用的;
  (3)液化石油气掺混二甲醚的。
  10.省属经济组织和企业(由省国资委负责督导)
  省属经济组织和企业存在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的。
  三、工作步骤
  按照全国统一行动要求,从8月1日始至10月31日止,集中3个月的时间深入开展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我省专项行动主要分以下四个阶段进行:
  (一)研究部署阶段(8月初至8月15日)。各地、各部门要结合2009年以来开展的安全生产执法、治理行动查出的突出问题,对今年以来发生的较大以上事故进行深入分析,找准主攻方向,明确打击的重点内容,针对可能导致重特大事故的严重非法违法行为、影响恶劣的典型非法违法行为、屡禁不止的顽固非法违法行为,制定本地区、本行业(领域)的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专项行动实施方案。
  8月20日以前,各设区市、省直负责督导的部门将本地、本行业专项行动组织机构和具体实施方案报省安委会办公室。
  (二)自查自纠阶段(8月16日至9月15日)。各设区市、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要统一组织安全监管、煤矿安全监管、国土资源、工业和信息化、公安、交通运输、住房城乡建设、能源、工商、质量监督、监察等部门,加强联合执法;对涉及重大或典型非法违法行为,要与司法机关共同严厉打击。各地、各部门专项行动要注重做到“四个一律”:对非法生产经营建设和经停产整顿仍未达到要求的,一律关闭取缔;对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的有关单位和责任人,一律按规定上限予以经济处罚;对存在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的单位,一律责令停产整顿,并严格落实监管措施;对触犯法律的有关单位和人员,一律依法严格追究法律责任。省直各相关部门要组织本行业和领域的企业和单位进行自查自纠,并加强对非法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需要其他有关部门配合的应当积极沟通协调,开展联合执法。
  (三)重点督查阶段(9月16日至10月15日)。各地、各部门要加强督促检查,防止流于形式、工作不深入、打击不严厉、治理不彻底等问题。10月中旬,省政府将组织督查组对11个设区市和有关重点行业和领域开展专项行动的情况进行督查,采取突击检查、重点抽查、跟踪检查等多种方式,增强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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