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巩固提高阶段(10月16日至10月31日)。各地、各部门要巩固成果,将严厉打击非法违法工作深入持久地开展下去,防止死灰复燃。重点抓好以下工作:一是建立工作台账,将非法违法行为、违法企业(单位)、责任单位和人员、工作期限等情况全部记录在案。二是落实跟踪督办制度,确保对发现的非法违法行为打击处理到位。三是总结好本地、本部门、本单位打击非法违法行为的经验做法,建立完善打击非法违法行为的长效机制。
11月5日以前,各设区市政府和省直负责督导的部门要将开展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专项行动的情况报送省安委会办公室。省安委会办公室汇总并经省政府审查后,11月15日前报国务院安委会。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各地、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开展专项行动的重要性和迫切性,切实把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作为贯彻执行《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精神、全面加强安全生产的有力措施,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行政首长负责制,及时研究解决专项行动中的焦点和难点问题。各地要制定具体方案,落实工作责任,加强联合执法,保持高压态势。省直有关部门要加强督促指导,确保措施果断、强力推进、打击到位。
(二)抓住重点,严厉打击。要深入分析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产生的主要因素,对事故频发、隐患突出、非法违法行为突出的地区、行业和单位,要实施精确打击、重点打击、有效打击,该停产整顿的要坚决停产整顿,该关闭的要坚决关闭,该取缔的要坚决取缔,以强有力的措施查处取缔非法生产经营建设单位。对拒不执行安全监管指令的企业,要依法从重处罚,真正打在痛处,治住要害。要坚决打击和铲除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的“保护伞”,以及安全生产领域的黑恶势力,坚决查处领导和参与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的组织者及骨干,坚决查处包庇、纵容、支持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的政府工作人员,坚决查处因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导致事故的责任人。构成犯罪的,要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标本兼治,务求实效。要立足当前、着眼长远,抓住关键、统筹推进,做到“六个结合”:要把属地为主与行业督导结合起来,全面深入推进;要把从严、从快与公正、规范执法结合起来,坚持依法办事;要把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与构建安全生产防控体系结合起来,注重强化基础工作;要把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与继续深入开展“安全生产年”活动结合起来,注重工作实效;要把日常执法与开展明查暗访结合起来,注重改进方法和手段;要把查找深层次问题与完善规范制度结合起来,打击一处、整治一处、巩固一处,规范
安全生产法治秩序,健全和完善安全生产长效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