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依法依规,严肃责任追究。严格落实《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有关规定,对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不力的要依法依规实行严格的责任追究,据情对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以及相关责任人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负有主要责任的企业,其主要负责人终身不得担任本行业企业的矿长(厂长、经理);对非法违法生产行为造成人员伤亡的,依法从重处罚。按照国务院令第446号和省政府令第141号的规定,在乡镇所辖区域内发现有非法煤矿、在县级政府所辖区域内1个月内发现有2处或者2处以上非法煤矿并且没有采取有效制止措施的,分别对乡镇和县级人民政府的主要负责人以及负有责任的相关负责人,据情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按照《
江西省人民政府批转省监察厅关于对烟花爆竹家庭作坊整顿后仍非法生产失察行政责任追究暂行规定的通知》(赣府发〔2001〕14号)规定,对烟花爆竹家庭作坊非法生产失察,一个乡(镇)有三个以上(含本数)行政村且一个行政村有三个以上(含本数)烟花爆竹家庭作坊的,对该乡(镇)政府分管领导给予撤职的行政处分,根据情节轻重对该乡(镇)政府主要领导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的行政处分;一个县(市、区)有三个以上(含本数)乡(镇)存在上述非法违法情况的,对该县(市、区)政府分管领导给予撤职的行政处分,根据情节轻重,对该县(市、区)政府主要领导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的行政处分。
(五)营造氛围,强化监督。在集中开展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专项行动期间,要通过互联网、报纸、电视、广播等媒体,加大宣传力度、拓展宣传广度、延伸宣传深度,注重宣传效果,动员和引导各地区、各有关部门、企业及职工,全面理解、参与和推进专项行动。要加强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进一步畅通安全生产的社会监督渠道,充分发挥工会、共青团、妇联组织的作用,依法维护企业职工对安全生产的参与权和监督权,强化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确保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专项行动取得实效。
省安委会办公室联系人:陈博,电话:0791-5257022、13755753535,电子邮箱:bgs@jxsafety.gov.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