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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扶贫办等部门贵阳市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和扶贫开发政策有效衔接扩大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通过开展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与扶贫开发政策(以下简称“两项制度”)的有效衔接工作,最大限度地发挥农村低保制度和扶贫开发政策的作用,为农村贫困人口寻找稳定解决温饱和实现脱贫致富的路子,切实保障农村贫困人口基本生活,提高其收入水平和自我发展能力,为全市农村在2020年前率先在全省实现基本消除绝对贫困现象的目标奠定基础。

  (二)主要任务

  1.在我市已实行农村低保的基础上,进一步摸清底数,合理确定农村低保和扶贫对象规模。建立和完善农村贫困人口识别机制,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进一步摸清全市农村现有贫困人口规模、分布、构成和特点等基本情况。

  2.分类指导,对贫困人口全面落实帮扶措施。根据农村贫困人口的地域分布特点和不同地区两项制度标准的差异情况,对识别出来的农村贫困人口(包括扶贫户、低保户、扶贫低保户、五保户),实行分类指导,通过政府支持、社会各界帮扶和农民自力更生相结合,全面落实各种帮扶措施,实现对农村贫困人口的有效扶持。

  四、扩大试点范围工作和识别标准

  (一)扩大试点范围。全市5个有扶贫开发任务的修文县、开阳县、息烽县、花溪区、清镇市,以及乌当区、白云区、南明区、云岩区、小河区的所有乡(镇)、村都列入本次扩大试点范围。由于近年来,乌当、云岩、南明、小河等区的乡(镇)村的管辖区域有所调整,此次扩大试点的乡(镇)、村贫困农民的识别及录入工作原则上仍按原建制进行。

  (二)识别标准

  1.农村低保标准。依据《贵州省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规程(试行)》(黔府办发〔2010〕 16号)的规定执行。即按照能够维持当地农村居民全年基本生活所必需的吃饭、穿衣、用水、用电等费用确定,由区(市、县)级人民政府批准,报市人民政府备案后公布执行。也可以由市人民政府统一制定和调整后公布执行。

  2.农村扶贫标准。在本次试点工作中,全市以国家公布的扶贫标准为准,即统一执行农村家庭人均年纯收入1196元的标准。各区(市、县)农村1196以下贫困人口规模的确定,要依据统计部门的监测数据,采取自上而下,逐级确定贫困人口的方法进行。农村家庭人均年纯收入在1196元以上至本区(市、县)农村低保标准线之间的农户列为省级贫困户。

  3.农村低保对象,是指家庭年人均纯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农村居民,主要是因病、因残、年老体弱、丧失劳动能力以及生存条件恶劣等原因造成生活常年困难的农村居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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