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每届展览会申请资助的展位规模需达200、300、400、500、600、700个展位,未达规模的不予资助。
3.展览会举办天数应达3天以上(含3天)。
4.办展资助主要用于补贴展览会的宣传推介、广告和专业客商邀请、接待的开支。
第十二条 节庆奖励项目和标准。
(一)奖励项目
用于在我市举办的全国性、区域性的重大节庆活动或对本市会展业发展有特殊或重要意义并能提高贵阳城市美誉度、知名度的节庆活动。
(二)奖励标准
1.节庆活动举办奖励标准。举办节庆活动的主场地为5000平方米以上,且观众或游客人数超过2万人的,给予承办机构5万元补贴;主场地为10000平方米以上,且观众或游客人数超过4万人的,给予承办机构10万元补贴,以此类推,最高不超过50万元。
2.节庆活动招徕奖励标准。对引进全国性或具备较大影响力的区域性节庆活动在我市举办,活动的主场地为10000平方米以上,且观众或游客人数超过5万人的,给予引进机构、单位或个人5万元奖励;主场地达到20000平方米以上,且观众或游客人数超过10万人的,给予引进机构、单位或个人10万元的奖励,以此类推,最高不超过20万元。
第十三条 赛事活动奖励项目和标准。
(一)奖励项目
用于在我市举办的全国性、区域性的重大赛事活动或对本市会展业发展有特殊或重要意义并能提高贵阳城市美誉度、知名度的赛事活动。
(二)奖励标准
赛事活动的举办、招徕奖励标准:根据赛事活动的规格、规模、参赛人数、比赛时间进行奖励。
对举办或引进对本市会展业发展有特殊或重要意义并能提高贵阳城市美誉度、知名度的文化、体育等赛事活动,可申请特殊专项补助。
第十四条 鼓励现有展会继续做大做强。对现有展会以上一年(届)展览总面积为基数,每增加1000平方米的补助1万元,最高不超过20万元。
第十五条 鼓励在旅游淡季(每年10月至次年4月)举办会展、节庆、赛事活动。在淡季举办且符合奖励、资助条件的会展、节庆、赛事活动,奖励或资助标准在原有基础上上浮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