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贵阳市支持展业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第四章 会展业发展保障类经费

  第十六条 会展业宣传及项目申办经费。

  (一)宣传经费

  用于我市各型各类会议、展览、节庆赛事活动的宣传推介及光盘、刊物和其他会展业宣传用品的设计制作及其他宣传费用。

  (二)申办经费

  用于我市争(申)办全国性或国际性的各类规模大、社会效益好或能长期在我市举办的专业会议、展览和节庆赛事活动的各种直接费用,开展会展业的招商引资,引进或移植境外品牌展会来我市举办的前期必要费用等。

  第十七条 用于会展业人才培育及其他基础性工作经费。

  (一)规划经费

  用于全市会展业发展规划的制定。

  (二)调研经费

  用于我市会展业的课题研究及专项调研。

  (三)统计经费

  用于我市会展业专项统计工作。

  (四)培训经费

  用于我市会展业相关培训活动。

  (五)评估经费

  用于我市重点会展项目的评估。

  (六)评比表彰经费

  用于年度评选先进会展、节庆赛事活动或会展、节庆赛事活动举办单位的表彰。

  (七)法律咨询经费

  用于会展、节庆赛事活动纠纷处理,各项合同文本、法律规范性文件审定的法律咨询活动。

  (八)国际认证经费

  支持我市相关机构或会展项目申请加入国际展览业协会(UFI)、国际会议协会(ICCA)等国际性组织,取得国际认证。对取得UFI、ICCA认证的机构或项目,给予认证后3年会员费50%的奖励。

  (九)其他工作经费

  用于其他能够促进我市会展业发展的基础性、保障性工作。

第五章 申报、审批和拨付

  第十八条 计划申报。各项目申请单位应于每年11月底前向市会展办提交下年度会展、节庆赛事计划和本资金申请项目。每年6月底前可以补报下半年申请项目。市会展办制订年度本资金奖励和资助项目计划,没有列入计划的项目原则上不予奖励和资助。

  项目申请单位指:

  1.会议、节庆赛事活动奖励项目:本市的主办、承办或招揽单位;


第 [1] [2] [3] [4] [5] [6] [7] 页 共[8]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