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市人民政府对在本市土地收储工作中取得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单位和个人分别给予工作奖励或绩效奖励。
第二章 收储范围和方式
第八条 下列范围内的土地可以进行收储:
(一)依法收回的国有土地(重点为已获得出让权,但逾期未开发利用的闲置土地);
(二)收购的土地(含改制企业用地);
(三)行使优先购买权取得的土地;
(四)已办理完毕国有农用土地收回和集体土地征收手续的土地;
(五)其他依法应当收储的土地。
第九条 土地收储采取国有土地收回、收购和国有农用土地收回、集体土地征收的方式进行。
(一)收回。应当依法收回的国有土地,由市国土资源部门报请市人民政府批准并办理手续后收回。
(二)收购。由市土地储备中心与被收购土地使用权人洽谈收购补偿事宜,达成协议后对其使用的国有土地实施收购。
(三)国有农用土地收回和集体土地征收。由相关部门按照国有农用土地收回和集体土地征收的法定程序收回和征收。
第十条 土地收回、收购补偿费通过以下方式确定,经市土地收储领导小组审核,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一)依法收回的土地,由市土地储备中心按法律规定给予适当补偿;
(二)收购满足公共利益和实施城市总体规划需要的划拨土地,按基准地价的5%予以补偿;
(三)收购产权制度改革的企业事业单位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应当依据国资委审定的产改方案、职工安置方案确认的实际成本和相关政策给予收购补偿;
(四)收购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以土地评估价格扣除原土地使用权人使用土地期间出让金部分为基准,确定土地收购价格;
(五)收回国有农用地,按土地登记用途和使用权类型的评估价格补偿,地上建(构)筑物和附着物按政策给予补偿。
第三章 收储程序
第十一条 收储土地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确定收储对象。根据全市经济和社会发展需求,列入收储计划的土地;土地使用权人申请收购并经市政府批准纳入收储计划的土地。
(二)权属核查。市土地储备中心会同相关部门,对拟收储土地及其地上附着物等情况进行权属核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