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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南省主要污染物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第十八条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加强对各排污单位的监管。对超过主要污染物排污权允许数量排放主要污染物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责令排污单位及时采取限产、停产等措施进行整顿。
  第十九条 财政、物价部门要加强对主要污染物排污权有偿使用费和交易资金管理、使用的,监督。
  第二十条 监察、审计部门要加强对主要污染物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管理工作的监督和审计。

第六章 其他规定

  第二十一条 排污单位因关闭、破产或迁出湖南省行政辖区的,由主要污染物排污权储备交易中心(所)按原价回购其主要污染物排污权。
  第二十二条 已获取主要污染物排污权的单位,不免除其承担的法定义务,污染物排放必须满足国家和地方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要求。
  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排污费征收工作,确保足额征缴,严格对非法排污单位的处罚。主要污染物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主要污染物排污权交易资金不与排污费发生关联,不得将其冲抵排污费等费用。
  第二十三条 主要污染物排污权优先保障国家产业政策鼓励类和湖南省优先培育发展的产业。
  第二十四条 下列单位不准购买新的主要污染物排污权:
  (一)被列入环保区域限批范围内的;
  (二)未完成污染限期治理任务的;
  (三)属于国家明令禁止、淘汰和限制类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五条 承担主要污染物排污权交易和管理的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本办法规定,对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所在单位或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省环境保护厅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0年10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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