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学校要严格按照核定的学校名称、办学地点、办学类型和层次组织招生工作。不得聘用临时人员参加招生,不得组织在校学生在学习期间参与招生活动;不得委托社会中介机构或个人进行招生;不得擅自与其他学校联合办学,如确属需要,必须经教育主管部门审批后方可进行;不得在办学许可证核定的办学地点之外办学或设立分支机构;坚决禁止出租、出借办学许可证。
三、夯实责任,加强监管
各学校的行政负责人(院长)是招生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各学校要加强对招生工作的管理,建立全程监督机制,落实招生工作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对招生中发现的苗头性问题,要采取措施,及时处置,不留后患。
凡不按照核定的校名、办学地点、办学类型和层次招生,聘用临时招生人员或委托社会中介组织招生,擅自与其它学校联合办学,设立分支机构的学校,一经发现,将予以警告、限期整改;若整改不力,将予以停止招生直至吊销办学许可证的处罚。对违法违规发布招生简章和广告的学校,我局将会同工商部门予以处罚,情节严重者取消2010年招生资格。凡出租、出借办学许可证,予以停止招生直至吊销办学许可证的处罚。对招生过程中,违法情节严重、性质恶劣,构成犯罪的,移交相关部门追究刑事责任。
凡未经我局允许、擅自招生的学校,我局将按照《
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的规定,严肃处理。
凡已变更办学层次、由学院更名为学校的,不得再招收全日制自考生;违者,视其情况,予以限期整改、停止招生直至吊销办学许可证的处罚。
为了灵通信息,接受社会监督,我局将向社会公布各学校的招生资格和办学状况,并通过西安市教育局门户网站(http://www.xaedu.gov.cn)公布有关学校的违规招生行为,统一发布各校备案的招生广告和简章。
四、规范管理,确保稳定
各学校招收的非学历教育学生,由学校对其发放《学习通知书》(见附件1)。《学习通知书》必须明确办学类型、办学形式、学习年限、取得学习证书办法等事项。
各学校在新生入学报到时,必须填写《西安市民办学校学生入学明白卡》(见附件2),一式两份,分别由学校和学生留存。
各学校要规范学生的学籍管理,对学习时间为1年以上的非学历高等教育学生实行登记制度,填写《西安市民办学校学生学籍登记表》(见附件3),并将登记的学生基本情况(姓名、年龄、性别、籍贯、专业、学制)于开学后7日内报我局备案。经过备案后的学生名单要在校内予以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