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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的实施意见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的实施意见
(内政发〔2010〕63号 2010年7月26日)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颁布的《气象灾害防御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进一步建立健全气象灾害防御机制,加强我区气象灾害防御工作,有效避免和减轻气象灾害造成的损失,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贯彻落实《条例》的重要性,增强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的主动性和针对性
  《条例》是我国第一部规范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的综合性行政法规,以法律规范的形式确立了气象灾害防御原则和机制,明确了各级人民政府和社会公众在气象灾害防御中的权利和义务,明确了气象灾害的预防措施。重点对气象灾害防御规划、气象灾害监测预警能力建设、气象灾害应急、农村牧区气象灾害防御等工作提出了新要求。
  内蒙古地处我国北部边疆,属温带大陆性季风气候区,也是气象灾害多发地区。干旱、暴雨、暴雪、大风、沙尘暴、霜冻、低温冷害、高温、冰雹、雷电、寒潮、干热风、山洪、地质灾害、森林草原火灾、病虫害、黄河凌汛等气象及次生或衍生灾害时有发生,每年都造成很大的经济损失和人员伤亡,我区自然灾害造成经济损失中,因气象灾害造成的占到80%以上,加强气象灾害防御工作显得十分重要。
  《条例》的颁布实施,对于增强气象灾害防御能力,有效避免、减轻气象灾害造成的损失,保障我区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安全福祉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各级人民政府要进一步提高对贯彻落实《条例》重要性的认识,不断增强依法开展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的主动性、自觉性和针对性,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将此项工作抓紧抓好抓实。
  二、进一步建立健全气象灾害防御体系,认真组织编制灾害防御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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