气象灾害防御工作是一项系统性强、涉及面广、关注度高的综合性工作。按照
《条例》规定,要进一步建立健全“政府统一领导、多部门配合、社会广泛参与”的气象灾害防御机制。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对气象防灾减灾工作的领导,建立和完善气象防灾减灾工作的领导和协调机制,将气象灾害防御规划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特别是要将农牧业气象服务体系和农村牧区气象灾害防御体系纳入当地“十二五”规划,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涉及两个以上行政区域的,要建立联防制度,加强信息沟通;全面落实气象灾害防御工作责任制,将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纳入对下一级人民政府的目标管理;建立基层气象防灾减灾队伍,苏木乡镇要确定气象助理员,嘎查村要设气象信息员,协助政府开展气象灾害防御知识宣传、应急联络、信息传递、灾害报告和灾情调查等工作。
各级气象主管部门要加强与各部门的协调配合,成立气象灾害防御机构,并将其纳入政府防灾减灾组织体系,明确分管领导和联系人,细化大风、沙尘暴、暴雨、暴雪、低温、高温、雷电、大雾等主要气象灾害的预防措施,建立完善气象资料和相关灾害信息共享及部门联动的气象灾害防御机制,形成气象灾害防御合力。
充分调动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等社会力量,发展壮大志愿者队伍,积极参与气象灾害防御工作,形成全民防御气象灾害的局面。
各级气象主管部门要加强气象预警信息发布、防雷减灾、人工影响天气等管理工作。严格执行气象预警信息统一发布制度,维护气象信息发布的权威性和严肃性;认真落实防雷减灾各项制度,做好防雷装置设计审核、竣工验收和检测工作;根据实际情况组织开展人工影响天气工作,有效避免和减轻气象灾害的影响。
各级人民政府要组织气象等有关部门,根据《国家气象灾害防御规划》和上一级人民政府的气象灾害防御规划,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当地气象灾害特点,编制本行政区域气象灾害防御规划。气象灾害防御规划要明确气象灾害防范应对工作的主要任务和措施,统筹规划气象灾害防御基础工程建设。
三、完善气象灾害应急预案,提高气象灾害应急能力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根据气象灾害防御规划组织完善本行政区域气象灾害应急预案。要对照
《条例》所规定的权利和义务,制定和完善本地区的气象灾害应急响应预案,并报上级主管机构备案。居民委员会、嘎查村民委员会、企事业单位要协助政府做好气象灾害防御应急演练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