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的实施意见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根据灾害性天气警报、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和气象灾害应急预案启动标准,及时做出启动预案的决定,并根据灾害性天气发展趋势以及灾情发展情况,适时调整灾害应急级别或者解除应急。
  气象灾害发生后,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气象灾害跟踪监测、救灾物资供应、灾民安置、医疗救护、卫生防疫、公共设施运行保障、社会治安维护、农业抗灾指导、水量调度、地质灾害监测预防等相应的应急处置工作。任何组织和个人都要配合政府实施应急处置措施并组织自救互救工作。
  四、加强气象灾害监测预警能力建设,做好灾害风险评估和气候可行性研究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要根据气象灾害防御的需要,加强灾害监测预警体系建设。一是完善气象灾害监测体系。建设应急移动气象灾害监测设施,建立应急监测队伍;加强农村牧区气象灾害监测基础设施建设,在苏木乡镇所在地建设自动气象站,将粮食主产区、森林、草原等区域作为气象灾害监测的重点,实现自动化监测。二是建立和完善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发布系统。根据需要,在人口密集区域(交通枢纽、公共活动场所等)、气象灾害易发区域、农村牧区建立灾害性天气警报、气象灾害预警信号接收和播发设施,并保证设施的正常运转。三是加强信息共享。整合完善气象等相关部门气象灾害监测站点和信息网络,避免重复建设,实现信息资源共享。
  各级气象主管部门要完善灾害性天气预报系统,提高科技含量和现代先进技术应用水平,有效提高灾害性天气预报、预警的准确率和时效性。要及时向社会统一发布灾害性天气警报和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并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向有关部门通报灾害性天气预报、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广播、电视、报纸、互联网等媒体要及时、准确地向社会刊播气象信息。
  各级气象主管部门所属的气象台站、其他有关部门所属的气象台站和与灾害性天气监测、预报有关的单位,应当根据气象灾害防御的需要,按照职责开展灾害性天气的监测工作,并及时向气象主管机构和有关灾害防御、救助部门提供雨情、水情、风情、旱情等监测信息。
  各级人民政府要组织气象等有关部门开展气象灾害普查,划定气象灾害风险区域。各级人民政府在国家重大建设工程、重大区域性经济开发项目和太阳能、风能等气候资源开发利用项目及城乡规划编制中,要统筹考虑气象灾害的风险性及气候可行性。各级气象主管部门要组织进行气候可行性论证和气象灾害风险评估,科学规避气象灾害和气候不利因素的影响。
  五、切实强化地方性法规建设,营造学习宣传《条例》的良好氛围


第 [1] [2] [3] 页 共[4]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