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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通知
(内政办发电〔2010〕75号 2010年8月4日)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有关委、办、厅、局,各大企业单位:
  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10〕21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区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落实。
  一、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极端气候导致的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深刻认识做好汛期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重要意义,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抓好各项制度措施的落实工作,最大限度地减少地质灾害对公众生命财产造成的危害和损失。
  二、各级国土资源部门要抓紧牵头组织,联合民政、教育、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铁路、安全监管、地震、气象、电力、人防等相关部门,按照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组织进行汛期地质灾害隐患再排查核查工作的通知》(内国土资字〔2010〕417号)要求,尽快开展汛期地质灾害隐患再排查紧急行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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