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补贴资金的拨付
森林抚育补贴试点补贴资金分两次拨付:省林业厅批复试点县森林抚育试点方案后,省财政厅拨付补贴资金直接费用的40%全部到试点县市,同时将间接费用一次性拨付。各试点县市财政局在收到试点资金后10个工作日内将资金拨付到试点单位。试点林场与职工签订施工合同后,必须及时将省厅预付的40%的直接费用补贴资金按确定的支付方式支付给承担森林抚育任务的职工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滞留补贴资金;省林业厅、财政厅组织核查验收合格后,省财政厅再拨付余下60%的直接费用补贴资金。试点县市或林场在收到第二次拨付资金后10个工作日内,要严格依据省厅验收合格的面积和森林抚育施工合同的规定,编制森林抚育试点补贴资金结算表,经工程、财务人员和相关领导签章后,按补贴标准将补贴资金及时通过银行存折的支付方式支付给林场职工。
(三)补贴资金的核算
试点县市和林场要加强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工作,对造林补贴资金分账核算,专款专用,严格支付依据,完善支付手续。
1、直接费用补贴资金的会计核算。
试点县市和林场已实行国库集中支付的,按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执行;未实行国库集中支付的,应设置“拨入专款-森林抚育补贴”和“专款支出-森林抚育补贴支出”科目核算,林场的补贴支出也可以通过“营林生产支出-森林抚育补贴”科目核算。
2、间接费用的会计核算。
试点县市已实行国库集中支付的,按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执行,应在“项目支出”经济科目下设置“森林抚育补贴”辅助账按支出项目进行明细核算;未实行国库集中支付的,应设置“拨入专款-森林抚育补贴”和“专款支出-森林抚育补贴支出”科目核算。
(四)各级财政部门和林业部门要加强对补贴资金的监督检查。对截留、挤占、挪用补贴资金的,按照《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及相关法律法规追究有关单位及其责任人的行政和法律责任。
六、森林抚育补贴试点的成效监测与评估
1、监测内容。森林抚育试点成效由省林业厅委托中南林业科技大学林学院承担,各试点县市林业局和试点林场要配合监测单位根据不同森林类型、抚育措施、立地条件等情况,确定抚育试点监测点,开展森林抚育成效监测与评估工作。监测的内容包括森林生长、森林生物量、森林结构、森林健康、林下植被、森林碳汇变化等,监测单位要依据监测数据对抚育试点的生态、经济、社会效益进行评估,总结森林经营技术和管理模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