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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预拌混凝土质量管理的通知

哈尔滨市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预拌混凝土质量管理的通知
(哈建发〔2010〕54号)


各区、县(市)建设局、工程质量监督站,在哈各建设(开发)、施工、监理、检测单位及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
  为保证在建工程现浇混凝土结构施工质量和结构安全,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省地方标准《预拌混凝土质量管理规程》的要求,现将进一步加强在建工程预拌混凝土质量管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对预拌混凝土原材料的质量要求
  1.企业应要求原材料供应企业提供企业相关资质证明文件、产品出厂质量证明文件及使用说明书等有关文件。
  2.预拌混凝土企业对进厂的各种原材料应按国家现行标准的规定进行抽样复检。
  3.预拌混凝土企业使用的水泥和外加剂必须做适应性检验。
  4.预拌混凝土企业严禁使用对环境造成污染、对人体有害以及对混凝土耐久性有危害的原材料。
  5.预拌混凝土企业必须对进厂的水泥按品种、厂家、强度等级分别储存,水泥在运输和储存时不得受潮和混入杂物。
  6.预拌混凝土企业使用的外加剂应通过省建设行业主管部门技术推广认证,并到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后,方可使用。
  二、对预拌混凝土生产、运输和泵送的质量要求
  1.预拌混凝土企业应按国家和地方标准中有关规定,根据混凝土强度等级、耐久性和工作性等要求进行配合比设计。试配的混凝土应有28d标准养护试件的抗压强度值;对于使用矿物掺合料的混凝土,还应有60d或90d标准养护试件的抗压强度值,或按合同约定龄期的养护试件的抗压强度值。
  2.当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应对混凝土配合比重新进行设计:
  (1)合同有特殊要求时。
  (2)原材料的产地或品种有变化时。
  (3)混凝土质量出现异常波动时。
  (4)该配合比混凝土停止使用半年以上时。
  3.预拌混凝土企业应定期对称量系统进行校准,每季度不少于一次。称量系统首次使用、停用超过一个月以上、出现异常情况、维修后再次使用前应进行校准。
  4.进行预拌混凝土取样及试验的人员必须具有上岗资格。
  5.预拌混凝土生产时根据要求制作不同龄期的试件,作为混凝土质量控制的依据,混凝土试件应标明试件编号和制作日期,用于出厂检验的混凝土试件应按年度连续编号。试件制作应由专人负责,并建立台帐。严禁预拌混凝土企业为施工现场留置试件。
  6.当混凝土坍落度损失较大时,可根据施工方案采取在卸料前掺入适量减水剂(或泵送剂)进行搅拌的措施,满足施工所需和易性要求。严禁向混凝土内任意加水加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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