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金融办等七部门关于促进本市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及相关业务发展意见的通知

  二、积极开展业务创新

  (四)根据国家有关政策,放宽采用人民币进行跨境结算的出口企业范围,满足更多企业对外经济活动的人民币结算需要。

  (五)鼓励开展服务贸易项下的人民币跨境收付业务,大力支持现代服务业发展。

  (六)鼓励在国际招标业务中使用人民币结算。对政府采购中依法采购进口产品的,积极推进采用人民币结算。

  (七)支持银行为境外企业和机构开立人民币结算账户并提供相关服务。简化境外企业和机构境内人民币结算账户开户手续,扩大账户的资金来源和使用范围。

  (八)鼓励在沪银行直接或通过境外分支机构、境外代理行开展跨境人民币融资业务。

  (九)鼓励银行和企业开展部分资本项下人民币结算试点。银行和企业在方案完备、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可开展跨境人民币项目融资、跨境人民币直接投资等与贸易活动密切相关的资本项下人民币结算业务个案试点。对符合条件的人民币对外投资项目,可按规定享受本市相关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扶持。

  (十)积极支持扩大人民币跨境业务新渠道。在利用外资、大宗商品进口、对外援助等领域,深入探索跨境人民币结算的可行性,对市场需求迫切、企业运行规范的项目先行先试,不断拓宽人民币结算新渠道。

  三、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十一)各区县政府充分发挥组织领导和协调推进作用,建立健全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及相关业务推进机制。市政府有关委、办、局积极支持相关工作,及时研究解决试点中遇到的问题。

  (十二)做好跨境人民币结算业务的宣传及培训工作,面向社会加大人民币跨境结算政策宣传力度,有步骤、分层次开展人民币跨境结算政策系列培训。鼓励行业协会利用相关渠道,积极宣传跨境人民币结算。

  (十三)为企业办理业务提供便利。对纳税人提供材料齐全、符合办理条件的,税务主管机关自受理企业退税正式申报之日起,在20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并将审核签批结果反馈给企业。海关继续稳步推进通关业务改革,不断优化口岸通关环境。

  (十四)研究鼓励企业开展跨境人民币结算政策措施,促进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业务发展。

上海市金融服务办公室

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


第 [1] [2] 页 共[3]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