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卫生局关于公布造口护理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的通知
(京发改[2010]1394号)
各区(县)发展改革委、卫生局,各有关医疗机构:
根据
卫生部《全国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本市设立造口护理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现予以公布。
各医疗机构要按照明码标价的相关规定,在提供服务场所的显著位置公示新增医疗服务项目名称和收费标准等相关内容,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本通知自2010年9月1日起执行。此前文件与本通知有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特此通知。
附件: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收费标准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北京市卫生局
二○一○年八月十六日
附件:
序
号
| 编码
| 项目名称
| 项目
内涵
| 除外
内容
| 计价
单位
| 最高收费标准
| 说 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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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
| (二)一般检查治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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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01
| 1.护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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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120100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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造口护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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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底盘、造口袋另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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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按《北京市统一医疗服务收费标》w0201000022 “换药(中)”标准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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