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保障措施
第九条 通过认定的企业纳入全省非公(中小)重点企业联系的范围,集中运用财政、金融、生产要素配置、技术创新等政策,推动企业做精、做专、做强和做大。
第十条 加大财政资金扶持力度。省级中小企业暨非公经济发展专项资金扶持项目对通过认定的成长型企业给予优先安排,并对有多个建设项目的企业可连续支持。省技术改造贴息资金对成长型企业给予重点支持,以提升自主创新能力、提高产业集聚度、协作配套大企业大集团发展、推进两化融合。
第十一条 着力化解企业融资难题。建立企业信用档案和融资需求项目库,优先向各金融机构推荐企业融资需求项目,切实推进企业与金融机构的贷款合作。
第十二条 建立重点企业联系制度,省工信委和各州市、县市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分别与500户成长型中小企业建立直接联系,及时了解企业面临的实际困难和问题,并积极帮助协调解决。对成长型企业生产经营中遇到的煤、电、油、运、等困难,有关部门给予重点考虑优先解决。
第十三条 支持成长型企业申报企业技术创新工程项目与示范企业。企业在申报省级企业技术中心、关键共性技术研发与推广项目、自主创新产品研发项目、企业信息化示范项目、质量与标准化示范企业技术创新工程项目与示范企业时,省级成长型中小企业将作为一项参考指标优先评定和筛选。
第十四条 加强对成长型企业的生产经营运行监测。逐步将认定的企业纳入全省重点企业生产经营信息监测范围,及时掌握企业生产经营情况,做好经济运行分析和动态监测工作。
第十五条 推进省级成长型中小企业信息化建设。以省中小企业网为基础,建立完善省级成长型中小企业信息网络平台,与成长型中小企业实现网络连接。鼓励成长型中小企业加快信息技术运用,提高企业信息化水平。
第十六条 加快培育企业上市。开展成长型企业上市培训工作,提高企业对资本市场的认识,引导企业按照资本市场要求进行规范化运作。增进成长型企业与有关中介机构的交流合作,依据企业上市需求,积极联系有关证券、会计、法律、评估、投资、担保、咨询等中介机构,为企业寻求中介机构进行咨询和开展上市工作提供便利。
第十七条 积极宣传成长型企业发展成果。充分利用省内主流新闻媒体,做好企业发展的宣传工作,营造“省级成长型中小企业”品牌效应,对经营业绩突出、为社会作出较大贡献的企业及个人进行专题集中宣传。
第七章 附则
第十八条 申报企业应按要求如实提供有关材料,不得弄虚作假。如果存在舞弊行为,一经查实,已经认定的企业取消资格;未经认定的企业3年内不得再行申报、不安排扶持项目资金。
第十九条 本暂行办法由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暂行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申报企业基本情况登记表
2、云南省省级成长型中小企业申报表
3、云南省省级成长型中小企业评分表
4、云南省省级成长型中小企业筛选认定评分标准
5、州市中小企业主管部门汇总推荐表
6、《云南省省级成长型中小企业筛选认定暂行办法》相关指标解释
7、2010年云南省省级成长型中小企业认定名单分配表
附件1:
申报企业基本情况登记表
企业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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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属行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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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细地址及邮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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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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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姓名
| | 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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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
| 姓名
| | 电话及传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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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箱
| | 移动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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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产品
| | 从业人员(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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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简介(不超过500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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