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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集中开展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专项行动的通知

山东省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集中开展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专项行动的通知
(鲁安发〔2010〕9号)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各大企业:

  今年以来,全省各级各部门在省委、省政府的领导下,以“安全生产基层基础年” 为主线,认真开展“四次集中行动”,全省安全生产形势总体平稳。但形势依然十分严峻,尤其是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导致事故多发,据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通报,今年以来,全国发生的较大以上事故中因非法违法造成的事故起数和死亡人数分别占54.6%和62.4%,造成了6起一次死亡30人以上的特别重大事故,暴露出一些行业和领域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问题仍然十分突出。国务院安委会7月27日以安委〔2010〕5号文件下发了《关于集中开展严厉打击非法违 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专项行动的通知》,为落实好通知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省政府安委会确定在“安全生产基层基础年”活动第三次和第四次集中行动中,在全省 开展一次集中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专项行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安委会2010年5号文件精神,结合开展“安全生产基层基础年”第三次和第四次集中行动,在各级政府统一领导和组织下,以更加严密的组织方式、更加有力的打击措施、更加严格的监管手段、更加有效的执法监督,及时发现、严厉打击各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坚决整顿治理、关闭取缔非法违法和不符合安全生 产条件的生产经营建设单位,加快形成严格规范的安全生产法治秩序,减少各类事故发生,遏制较大事故,坚决防范重特大事故,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确保全省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
  二、重点范围、时间要求和重点内容
  重点范围:突出煤矿、非煤矿山、交通运输、建筑施工、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炸物品、冶金等8个重点行业和领域,以及各地区、各有关部门明确的有关重点行业和领域。
  时间要求:集中8、9、10三个月的时间深入开展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
  重点内容:各地区和各有关部门要重点打击共性的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以及具有行业和领域特点的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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