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市直有关部门和区、县(市)政府(含开发区)作为本部门、本地区利用开行贷款的责任主体,负责本部门、本地区利用开行贷款工作的组织、协调、监督、管理,履行保证资金使用安全和按时偿还开行贷款本息的职责。
(五)借款主体是开行贷款借入、投放和回收的操作平台,按照领导小组的决策负责协调办理开行贷款项目的前期筹划和申报工作;签订借款合同和资金使用协议等法律文件;负责提取开行贷款和筹集开行贷款本息等。
(六)项目单位是开行贷款项目的实施主体,负责组织实施开行贷款项目和偿还贷款本息,负责开行贷款资金提取和使用的申报以及贷款资金的使用等。
三、项目的确定和申报
(七)申报条件。
1.符合我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以及开行贷款要求,项目具有较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2.报领导小组讨论通过的开行贷款政府融资项目;
3.按照国家基本建设管理程序完成项目的各项相关审批工作;
4.具备项目资本金出资能力,落实项目还款来源;
5.其他应具备的条件。
(八)申报程序。
1.市本级项目由项目的行业主管部门向市发展改革委提交贷款资金申请报告;区、县(市)项目由区、县(市)政府向市发展改革委提交贷款资金申请报告。
2.市发展改革委审核借款主体的合规性,借款主体须提交下列材料:
(1)资金申请报告。包括借款主体的基本情况、建设项目的基本情况、申请资金的主要原因、有关建设资金的落实情况以及审批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2)土地、规划、环评、立项等相关审批文件;
(3)借款主体近3年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财务审计报告和财务报表;
(4)项目资金筹措方案及资金落实证明材料、贷款本息偿还方案、担保工作的落实方案;
(5)借款主体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贷款卡和公司章程(复印件);
(6)其他需提供的材料。
3.市发展改革委组织协调借款主体和相关部门落实项目的资本金和还款来源。
4.市发展改革委组织协调借款主体和相关部门配合开行完成项目评审工作。
5.市发展改革委组织协调签订评审谈判会议纪要,开行承诺贷款后,按照贷委会要求组织协调借款主体和相关部门落实签订借款合同的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