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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地税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规范建筑业税收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

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地税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规范建筑业税收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
(沈政办发[2010]83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地税局、国税局、建委、工商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建筑业税收管理工作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年八月十二日

关于进一步规范建筑业税收管理工作的意见
(市地税局、市国税局、市建委、市工商局)

  为进一步规范税收管理,优化产业结构,促进我市建筑业健康发展,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规范我市建筑业税收管理工作提出意见如下:

  一、加大服务和监管力度,规范建筑业市场

  凡在我市从事建筑施工的外地来沈企业,要以法人登记形式到工商部门办理工商登记手续、到地税部门办理税务登记手续(在我市从事铁路、水利、电力等国家项目建筑施工的中直企业另行规定),工商、地税部门应本着方便、快捷的原则,积极为企业提供优质服务。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对外地来沈企业的管理,严格执行工程建设项目程序,协助地税部门加强税收征管。建筑施工许可证发放部门和招标管理部门要严格履行职责,做好招标的资格审查工作,对不能提供法人工商登记和税务登记、不办理准入备案的投资人,不得向其发放建筑施工许可证,不得受理其投标申请。建设部门在核实外地来沈建筑施工企业已办理上述工商、税务登记后,要积极为其提供备案、许可和相关支持。

  二、落实税收政策,规范建筑业的税收管理

  凡到我市从事建筑施工的外地来沈单位设立的法人企业,要按照有关税收政策规定,向我市地税部门缴纳各项税费。在我市从事建筑施工的企业,应在工程项目所在地的地税部门开具发票,不得开具、使用外地发票。建设单位对未提供本地发票的施工企业,不得拨付和结算工程款。地税部门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对使用外地发票的外地来沈建筑施工企业和建设单位进行相应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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