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严格井下现场安全管理,严厉查处违反安全生产规程,违章指挥、违规作业、违反劳动纪律的“三违”行为情况。
5、建立完善事故预报预警预防处置机制和加强应急救援体系、应急基础设施建设、“逢大暴雨天气停产撤人”以及“调度员10项应急处置权”落实情况。
6、基本建设、资源整合及技改矿井:
(1)建设项目手续完备情况,是否做到依法建设;
(2)施工单位资质情况,是否与其承担工程相符;
(3)设计变更情况,是否存在擅自变更设计问题;
(4)建设、施工、监理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
(5)施工现场安全隐患排查整改情况,是否做到治理责任、措施、资金、期限、应急预案和监控防范措施“六落实”;
(6)基本建设矿井联合试运转的审批情况,是否存在边建设、边生产问题等。
7、开展“打非、治违、抓责任”,加大监管力度,建立和完善联合执法机制,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行为,按照“四不放过”原则,及时查处事故瞒报、谎报行为,严格事故责任追究情况。
8、安全教育培训及用工管理情况。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等持证上岗情况及全员教育培训情况,以及清理外包队等情况。
9、煤矿各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情况、专业技术人员配备情况。
10、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淘汰机电设备、非阻燃电缆、非阻燃皮带等更换整改情况。
11、井上下矿用火工品安全管理情况。
12、《
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446号)规定的15类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和行为的治理情况;
13、《关于深化煤矿整顿关闭工作的实施意见》(鲁煤安管[2009]174号)明确的15类重点关闭煤矿,未关闭或关闭不彻底的,以及关闭计划不落实的。
14、其它影响煤矿安全生产的重大安全隐患和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
各市煤炭管理部门、各矿业集团公司要结合实际,进一步细化检查内容。
四、专项行动的主要方式
本次专项行动采取企业自查与省、市、县(市、区)煤炭管理部门督查、抽查相结合的方式。省局主要进行重点督查,各市、县(市、区)及矿业集团公司对所辖和监管煤矿的检查面要达到1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