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民办职业培训学校、民办技工学校换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的通知

  3、《许可证》的使用和管理,仍按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启用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函[2004]107号)规定执行。
  在规定期限内未办理换发新《许可证》的学校,视为自动停止办学,核实情况后予以撤销。
  各市要尽快开展换发新《许可证》工作,并将换发新证后的职业培训学校名单(含电子版)抄报省厅职业能力建设处备案。

  二〇一〇年八月六日

  附表:
  证 书 需 求 审 核 表

单 位

 

详细地址

 

联系人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传 真

 

需求证书品种

套数

备 注

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

 

 
   
   

市级人力资源保障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意见

   

                     签  名(印 章)

                     年   月   日

省职业能力建设处审核意见

 

                     签  名(印 章)

                     年   月   日

审核发运记录

 

                    签  名(印 章)

                     年   月   日

备 注

  


第 [1] [2] 页 共[3]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