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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动农村牧区支付服务环境建设的指导意见

  二、总体目标

  建立由政府推动、人民银行和各有关部门共同参与的促进农村牧区支付服务环境建设长效工作机制;建立有利于实施各项惠农政策的银行账户服务体系,发展适用于农村牧区的支付工具体系,建立覆盖所有涉农金融机构安全、高效的支付清算系统,促进农村牧区支付服务组织多元化发展。力争到2012年,农村牧区非现金支付量比2009年增长30%,农村牧区各类银行业金融机构建成内部清算网络,能够以电子方式办理跨行支付业务;符合申领银行卡规定的适龄农牧民人均持卡1张,持卡消费额占社会商品零售总额达到10%;受理银行卡的商户增长20%;ATM、POS机具、固定电话支付终端在旗县以下苏木乡镇、嘎查村的布放数量分别达到600台、10000台和10000台,“流动银行”个数达到30个,在偏远苏木乡镇实现POS机具布放零突破,国家各项补贴全部通过银行账户和银行卡发放;扩大手机支付和电话转账应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扩大农村牧区农牧户小额贷款业务的覆盖面,优化贷款使用结构,改善信贷资源投放、使用的“双向不足”矛盾。

  三、组织领导和职责分工

  (一)组织领导

  为加强对全区农村牧区支付服务环境建设的组织领导,自治区人民政府成立由自治区分管副主席任组长、相关部门和单位负责同志为成员的农村牧区支付服务环境建设领导小组,负责全区农村牧区支付服务环境建设工作,研究解决农村牧区支付服务环境建设中的重大问题。农村牧区支付服务环境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人民银行呼和浩特中心支行,负责农村牧区支付服务环境建设的日常工作,发挥在农村牧区支付服务环境建设中的组织、推动和协调作用,加强与经济部门、金融部门的沟通,及时搜集反馈有关信息。各盟市也要成立相应的机构,相关部门和单位要加强协调配合,各负其责,共同推动农村牧区支付服务环境建设工作的有效开展。

  (二)职责分工

  各级政府要切实加强对农村牧区支付服务环境建设的组织领导,主要领导要亲自过问,分管领导要具体负责。要大力加强农村牧区使用非现金支付工具的宣传引导力度,逐步提高农牧民使用非现金支付工具的意识,为国家各项补贴全部通过银行账户和银行卡发放创造有利的政策和舆论环境。苏木乡镇及有条件的嘎查村要无偿提供ATM布放场所,苏木乡镇派出所要与ATM布放机构签订“联防协议”,共同加强金融机具布放点的安全。自治区将按年度对各盟市开展此项工作情况进行考核评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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