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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严禁违法租赁农民集体所有土地从事非农业建设活动的公告

昆明市人民政府公告
(第60号)


  现公布《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严禁违法租赁农民集体所有土地从事非农业建设活动的公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二○一○年七月十一日

  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严禁违法租赁农民集体所有土地从事非农业建设活动的公告

  近来,我市违法租赁农民集体所有土地从事非农业建设的行为时有发生,严重扰乱了我市的土地管理秩序。为坚决遏制和打击非法占用土地及违法建设行为,维护土地管理秩序和城乡规划的严肃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将严禁违法租赁农民集体所有土地从事非农业建设活动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下列租赁农民集体所有土地从事非农业建设的,属于违法行为:

  (一)未经依法办理用地审批手续,通过承租、承包、联营、合作等,以租代征方式使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从事非农业建设行为;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村级组织擅自占用农地,建设配套设施,以及建成后向社会出租的。

  (二)村级组织与外来投资者以“合作经营”的方式、名义,擅自占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搞非农建设的。

  (三)未经合法审批,以新农村建设等名义占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进行商业开发的。

  (四)以建设农家乐、农庄、观光农业等为由,擅自改变农用地用途从事非农业建设的。

  (五)其他违法占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从事非农建设的。

  二、擅自将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使用权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的,由国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

  凡在租赁的农民集体所有土地上正在违法施工建设的单位和个人,必须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立即停止建设,并自行拆除违法建筑。对继续抢修强建的,依法予以强制拆除。

  在对本公告发布前已占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从事非农业建设的,国土、规划、城管综合执法等行政主管部门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的规定,责令违法行为人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地上建筑物予以没收或拆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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