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明确职责,切实解决困难企业职工的基本医疗保障问题。
(1)困难企业认定标准和申报程序。
第一、认定标准:
一是暂时亏损,无法正常生产在半年以上一年以下,且暂时无力正常参加统筹账户医疗保险的各类企业。以企业拖欠职工工资为界。二是长期亏损,扣除职工工资和维持企业正常运行的费用后,尚有部分缴费能力但无法按正常缴费率参加医疗保险的各类企业。以发部分工资或生活费为界。三是长期停产停业,无力按医保政策规定的最低缴费标准缴费的各类企业。以停工停产、停发工资一年以上为界。
第二、申报程序:
首先,由困难企业根据生产经营状况和财务现状,报企业主管部门或行业协会审核;其次,由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国资部门审定;最后,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上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国资部门备案。
(2)困难企业及其职工参加城镇基本医疗保险的办法。
第一、对暂时亏损的企业,可实行两种优惠政策:一是按照《
关于采取积极措施减轻企业负担稳定就业局势有关问题的通知》(冀劳社传[2009]2号)要求和2009年8月19日国务院常务会议提出的“对困难中小企业的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或降低费率政策执行期延长至2010年底”的精神,经统筹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同级人民政府同意,继续免缴1-2个月医疗保险费。免缴时限严格执行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二是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可暂缓缴纳医疗保险费,但在一个缴费年度内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且在同一年度内必须补足。逾期不缴的,按各地医疗保险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对长期亏损尚有部分缴费能力的企业,可采取两种办法:一是参照暂时亏损无缴费能力企业的办法继续免缴1-2个月医疗保险费。二是通过降低缴费率,只建统筹基金和职工大额医疗费用补助,暂不建立个人账户的办法,继续参加城镇职工医保,待条件成熟后再正常缴费,欠缴费用按各地医疗保险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对长期停产停业无缴费能力的企业,可采取两种办法:一是尽可能通过破产改制等法律途径,变现资产,参加城镇职工医保。二是对确实无力参加城镇职工医保的,由统筹地政府批准,参加城镇居民医保。困难企业职工参加城镇居民医保,需由企业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80%以上职工同意后,经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国资部门审批,报同级政府批准后实施,并报市级政府备案。各统筹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国资部门要严格审批程序,防止有缴费能力的企业逃避缴费责任,损害退休人员和职工权益。各级财政按照城镇居民医保有关规定给予补助,待条件成熟后再转为城镇职工医保。
5、多措并举,积极推进城镇非公有制经济组织从业人员、灵活就业人员和农民工参加城镇基本医疗保险。按照省委、省政府冀发[2009]15号要求,积极推进城镇非公有制经济组织从业人员、灵活就业人员和农民工参加城镇职工医保。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关系的城镇非公有制经济组织从业人员应参加城镇职工医保。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监察机构要加强执法检查;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要加强社会保险基金稽核,确保各类城镇非公有制经济组织能够足额为其从业人员缴纳基本医疗费。城镇非公有制经济组织从业人员参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与其他企业职工享受相同待遇。各统筹地要进一步完善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城镇基本医疗保险的政策,对持《就业失业登记证》的就业困难人员,在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报灵活就业并参加社会保险的,享受医疗保险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三年。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城镇医疗保险,可依据本人意愿,参加城镇职工医保,可首先解决灵活就业人员住院和门诊大额医疗费用的保障问题,也可为有条件的灵活就业人员同时建立个人账户和实行大额医疗补助。灵活就业人员也可自愿参加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各级财政按照城镇居民医保有关规定给予补助。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关系的农民工应参加当地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并享受相应医保待遇;参加城镇职工医保有困难的农民工,可以自愿选择参加城镇居民医保或户籍所在地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上各类人员在一个参保年度内只能在城镇职工医保、城镇居民医保或新农合中选择参加一种保险,并且只能享受一种保险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