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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物价局关于印发《河北省天然气价格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二)利润是指天然气经营企业正常经营情况下应获得的合理收益,企业净资产利润率按最高不超过8%核定。

  (三)税金是指天然气经营企业依据国家税法规定应缴纳的税金。

  第六条 天然气价格的制定和调整应遵循补偿成本、依法纳税、合理盈利、反映市场供求、兼顾消费者承受能力、符合国家能源产业政策、与可替代能源保持合理比价关系的原则。

  第七条 天然气价格实行政府定价与政府指导价相结合的方式,按其经营方式实行分级管理。

  (一)天然气出厂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由国家发改委制定基准价格及浮动幅度,供需双方可按规定的幅度协商确定具体价格。价格变动时,上游供气企业需事先书面告知省物价局。

  (二)管道运输价格实行政府定价,除国家发改委管理的管道运输价格外,其他管道运输价格由省物价局制定。

  (三)城市天然气门站价格(含省天然气公司供应价格)实行政府定价,由省物价局制定。

  (四)直供工业用户天然气销售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除国家发改委管理的直供工业用户天然气销售价格外,其它直供工业用户天然气销售价格授权设区市、扩权县(市)人民政府制定。

  (五)城市天然气居民用气及车用天然气到户销售价格实行政府定价,非居民用气到户销售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城市燃气初装费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授权设区市、扩权县(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八条 居民用气包括居民生活用气、学校用气及非营利性福利机构用气。制定和调整居民用气价格时,应事先征得省物价局同意,再依法进行成本监审、组织价格听证或实施联动方案,并将成本监审及听证会材料与调定价方案一并报省物价局审批。

  第九条 建立天然气到户销售价格与上游天然气价格联动机制。当上游天然气价格或管道运输价格调整时,天然气到户销售价格可同向作相应调整。居民用气价格原则上一年联动不超过一次。

  居民用气实行价格联动机制前,在制定初始价格时,应将天然气价格联动方案一并听证。听证之后需启动价格联动机制时,可不再举行价格听证会,由设区市、扩权县(市)价格主管部门按规定程序核准后向社会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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