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行政许可实施办法(试行)
(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2010年8月12日 粤质监〔2010〕89号)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省质量技术监督局(以下简称本局)行政许可工作,推进依法行政,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结合本局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依法由本局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以及国家质检总局、国家认监委委托本局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的办理适用本办法,但本局委托地级以上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市场(安全)监管局(以下统称地市局)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除外。
第三条 行政许可事项的办理实行受理、审查和批准相分离的制度。政务服务中心负责集中受理行政许可申请,相关业务处室负责审查受理事项,局分管领导负责审批受理事项。
局务会议决定当场办理的事项由政务服务中心即时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局务会议决定需要集体审议的事项应当经集体审议后由分管领导批准。
第四条 办理行政许可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遵循公开、公正、便民、高效的原则。
本局向社会提供窗口咨询、电话咨询和网上查询服务,方便申请人及时了解和掌握申请事项的有关信息。
政务服务中心与业务处室各司其职,加强沟通协调,简化办事程序,提高工作效率。
能够委托地市局办理、且委托后方便申请人的事项,应当委托地市局办理。
第五条 政务服务中心履行下列职责:
(一)根据业务处室提供的材料,在本局办事大厅和本局网站上向社会公示本局职权范围的行政许可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收费依据、需要提交的全部申请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
(二)应申请人要求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
(三)受理申请,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并作出受理意见;
(四)制作、送达行政许可决定及有关行政许可证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