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跟进并督促业务处室按照公示期限和要求办理受理事项;
(六)即时办理能够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事项;
(七)向社会公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
(八)指导地市局集中受理行政许可申请、集中送达行政许可决定及有关行政许可证件。
受理意见包括受理决定、不予受理决定和申请材料补正告知。
第六条 政务服务中心窗口工作人员为受理人,履行下列职责:
(一)审查申请材料,作出受理意见或者提出受理建议,发现申请人涉嫌提供虚假申请材料的,及时与相关业务处室联系;
(二)录入受理和送达环节的信息;
(三)跟进业务处室办理受理事项;
(四)制作、送达行政许可决定及有关证件;
(五)对能够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事项即时作出决定;
(六)答复受理和送达环节的咨询;
(七)负责受理和送达环节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 办理行政许可事项的业务处室,履行下列职责:
(一)审查受理事项的合法性,提出办理意见;
(二)及时将行政许可决定意见等信息送政务服务中心;
(三)建立行政许可事项档案;
(四)行政许可事项需要委托地市局办理的,明确委托事项、期限、办理程序和委托双方的权利、义务,形成书面材料送法制机构办理委托手续;
(五)编制与修订行政许可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收费依据、需要提交的全部申请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依法应当公示的内容;
(六)向局务会议建议当场决定事项和需要集体审议事项;
(七)监督管理实地核查和技术审查(鉴定)工作。
第八条 承办受理事项处室的主要负责人为审核人。履行下列职责:
(一)确定受理事项的办理人;
(二)指导、督促办理人办理受理事项;
(三)根据审批权限审核受理事项。
第九条 承办受理事项的工作人员为办理人。履行下列职责:
(一)审查申请材料,依法组织实地核查或者技术审查(鉴定),并对实地核查或者技术审查(鉴定)结果的合法性进行审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