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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行政许可实施办法(试行)

  不予受理或者要求申请人补正材料的行政许可事项,由受理人装订归档。

  受理的行政许可事项,政务服务中心自收到申请人送来的送达回证、邮寄送达证明和邮件投递公司出具的妥投证明之日起3日内将全部材料转交办理人,由办理人装订归档。

  受理人、办理人应当按规定期限将档案交局档案室存档。

  第三十二条 本局建立行政许可审批系统,对行政许可申请、办理、统计和公示情况等实行信息化管理,如实记录各环节办理情况,并对办理状况进行实时监控和期限预警提示。

  第三十三条 监察机构按照有关规定对行政许可事项办理情况进行纪律监督和效能监察。

  法制机构负责对行政许可事项办理情况进行执法监督,并负责组织重大行政许可事项的听证。

  监察机构和法制机构实施监督,应当制作书面记录。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试行后法律、法规新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其事项名称、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收费依据、需要提交的全部申请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公示内容由业务处室提交,法制机构审核,政务服务中心在办事大厅和局网站向社会公示。

  法律、法规、规章、上级行政机关的规范性文件对行政许可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收费依据、需要提交的全部申请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作出调整的,业务处室应当及时将修改后的公示内容书面文本提交政务服务中心,由政务服务中心在办事大厅和局信息网站向社会公示。

  第三十五条 受理人、办理人和审核人应当加强业务学习,积极参加培训,提高依法办理行政许可事项的能力和水平。

  第三十六条 行政许可事项受理人、办理人、审核人和批准人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上述人员在办理行政许可事项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一)利用职权“吃、拿、卡、要、报”,索取、收受申请人的红包、礼金、礼品和有价证券等;

  (二)无故拖延办理申请事项,刁难、辱骂申请人;

  (三)从事任何有偿咨询或者以任何借口指定中介机构为申请人进行有偿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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