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由省物价部门核实并公布最高零售价的复合药,我厅将会同省物价、省药品招标采购中心等部门核定复合药的医保结算价。低于对应同等质量层次成分药品价格之和的复合药,视同乙类药品,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支付范围。
六、复合药执行中有关问题
1、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支付范围的复合药(包括含药大输液),维护纳入《江苏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库》(以下简称《药品目录库》)中,各统筹地区医疗、工伤、生育保险经办机构统一执行;
2、复合药的限定支付范围原则上按照其中主要成分药的限定支付规定执行,主要成分药是甲类药品的原则上按同类乙类药品的限定支付规定执行。具体限定支付规定随核定意见一并公布;
3、2005年版江苏省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药品目录中的复合药(包括含药大输液),由2010年版《药品目录》内西药品种组成,在复合药未审定准入之前,仍按原政策执行。
七、时间要求
申报登记时间:2010年9月15日开始网上申报。
八、联系方式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www.jshrss.gov.cn
《药品目录库》维护领导小组办公室,地址:南京市察哈尔路16-3号,邮编:210003,电话:025-83347353,83347360,传真:025-83347377。
附件:《江苏省复合药申报表》
二O一O年九月六日
附件:
江苏省复合药申报表
申报单位:(盖章) 申报时间: 价格单位:(元)
序号
| 申报
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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厂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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零售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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