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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卫生局关于加强局直属单位机构名称管理的通知

  (四)直属单位因工作需要,经有关业务部门批准加挂涉外机构的牌子。工作程序如下:
  1、局直属单位和有关单位(部门)应提前4个月向市卫生局提交书面申请(主要包括申请理由)及可行性、必要性的论证材料,以及合作协议(中外文文本)等。合作协议的内容应包括拟设立的机构名称、地点,中外合作方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中心宗旨和目标,合作内容和期限,各方投入数额、方式及资金缴纳期限,双方权利、义务,争议解决办法等内容。涉外合作机构只能使用一个名称,其外文译名应当与中文名称相符。合作机构的名称应当反映合作机构的性质、层次和类型。
  2、人事处会同有关处室进行研究并提出意见。
  3、人事处综合意见后报主管领导审批。
  4、主管领导审批后,由市卫生局发文至有关单位。
  需刻制公章并对外开展工作的,应按照有关规定上报市编办审批。市编办审批后,由市卫生局发文至有关单位。
  (五)局直属单位机构名称中,含有外国国家(地区)名称及其简称、国际组织名称的, 含有“中国”、“全国”、“中华”、“国家”等字样以及跨省地域名称的以及识别名称中不含有行政区划名称的。工作程序如下:
  1、局直属单位和有关单位向市卫生局提交书面申请(主要包括申请理由)以及可行性、必要性的论证材料。
  2、人事处会同有关处室进行研究并提出意见。
  3、人事处综合意见后报主管领导审核。
  4、主管领导审核同意后,由卫生局报送国家卫生部核准(属于中医、中西医结合和民族医医疗机构的,由中医局报国家中医药管理局核准)后,再报送市编办审批。
  5、市编办审批后,由市卫生局发文至有关单位。
  四、加强监督管理
  局机关各处室和其他有关单位不得擅自审批为局直属单位和相关单位加挂牌子,局直属单位不能擅自更改机构名称和自行加挂牌子。
  市卫生局将对局直属单位机构名称、所挂牌子以及刻制印章情况进行不定期的专项监督检查,并按《机构编制监督检查工作暂行规定》进行处理,对有关责任人员将按照中纪委《机构编制违纪行为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予以严肃处理。

  二○一○年八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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