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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卫生局关于印发《北京市性病综合防治工作要求》的通知


  附件:北京市性病综合防治工作要求

二○一○年八月二十五日

  附件:
北京市性病综合防治工作要求

  全国性病监测资料显示,我国性病危害日益严重,已由最初在高危人群中流行,而蔓延扩散到一般人群,家庭中的传播增加,儿童病例增多。性病病原体混合感染病例、耐药病例更加常见。
  控制性病的流行,首先要在医疗机构开展对性病传染源的有效防治,以控制其进一步传播。另在医疗机构开展性病的综合防治,也是目前控制艾滋病疫情的重要措施之一。通过加强性病门诊综合防治工作,提供优质诊疗、咨询、预防干预等,推进北京市性病艾滋病防治工作进程。
  本要求从性病门诊的设置、临床诊疗、实验室管理、干预服务与疫情管理五方面对性病综合防治提出了要求。具体如下:
  一、基本要求
  (一)从事性病诊疗业务的医务人员(包括医生、护士、检验人员和咨询员)必须经过专业培训, 通过考核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
  (二)医务人员在接待就诊者时,应遵循保密、尊重隐私、无歧视的原则。
  (三)诊室、治疗室和化验室应配备性病诊疗服务相应的各种设施和设备,药房有治疗性病的药品。
  (四)制订和执行门诊工作制度、各类医务人员工作职责;制订和执行消毒隔离制度和污物处理制度,无医源性感染发生。
  二、诊断与治疗
  (一)诊断
  1.实行首诊医师负责制。
  2.严格按照性病诊断标准,根据流行病学史、病史、临床表现和实验室检查结果,进行综合分析,准确做出诊断。
  3.每例就诊者必须填写门诊日志,并有合格的病历。病历内容应包含主诉、病史、体检、实验室检查结果(附化验报告单)、诊断、治疗和复诊记录等。
  4.问诊与体检要有单独的空间,注意保护病人的隐私,无关人员回避。男医生检查女病人的生殖器部位时,应有女性医护人员在场。
  5.严格掌握实验室检查指征,只检测与诊断密切相关的项目。
  6.疑难病例应及时请上级医师会诊或转诊。本院无条件诊治的病例应及时转诊。
  (二)治疗
  1.严格按照性病治疗原则,结合病人的病程、病期、病情、体质状况采用适宜的治疗方案。治疗要及时。
  2.治疗用药的剂量与疗程要规范。给药途径合理、剂量准确,符合抗菌药物的用药原则。避免过量用药、重复用药、搭加不相关药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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