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对于因历史原因采取行政划拨或基本建设形成而未入帐的不动产,各单位应提供相关依据,并配合国投公司到房产、国土部门将产权手续办理到国投公司,并作好备查登记工作。
各行政事业单位新增加的不动产,按程序进行竣工验收和决算审计后,将产权关系直接办理到国投公司。
第八条 由于历史原因未入账的无主财产,根据《
民法通则》等有关规定,依法确认为国有资产,要及时入帐,纳入国有资产管理范围。
第三章 资产的管理和使用
第九条 市级行政事业单位的不动产统一由国投公司进行经营管理, 经营收入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缴入国库,各单位不得自行组织经营。
第十条 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其他资产的管理要制订相应的制度,建帐建卡并进行维护。
第十一条 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应以资产清查软件为基础进行信息化管理,市财政局应实现与各单位资产的动态信息联网工作。
第四章 资产的处置
第十二条 对于不动产的处置应根据市政府的批准文件成立处置小组,由国投公司按规定程序进行公开处置,处置收入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规定缴入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十三条 其他资产的处置:
一、车辆的处置 需处置的车辆使用年限一般应达7年以上,或行程25万公里以上,并提供以下材料:
(一)经主管部门批准处置车辆的函和《遵义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申请表》
(二)中介机构的评估报告
(三)资产评估备案表
(四)法律法规规定还需提交的其他资料。
二、其他办公设备的处置
(一)市级行政事业单位需处置的资产单价在5000元以下(含5000元)且批量价值在10万元以下(含10万元)的,由资产使用单位报主管部门按规定批准,并报市财政局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