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自然灾害包括:暴雨、洪水(政府行蓄洪除外)、风灾、雷电、地震、冰雹、冻灾。
(3)意外事故包括:山体滑坡、泥石流、火灾、爆炸、建筑物倒塌、空中运行物体坠落。
(二)保险金额及费率。农业保险工作按照“低保障、广覆盖”的原则开展。每个品种的保额按照物化成本或其生理价值(包括购买价格和饲养成本)确定。
玉米每亩保额为192元,费率为6%,每亩保费11元;能繁母猪每头保额为1000元,费率为6%,每头保费60元;奶牛每头保额为5000元,费率为4%,每头保费200元。
四、保险经营方式
我市农业保险遵循政府引导的原则,保险承办机构按照市场化原则,充分利用自身优势开拓农业保险市场,自主经营、自担风险。2010年,保险承办机构由市财政局会同有关部门按“优胜劣汰”原则评选确定。
五、财政补贴
根据中央和我省有关农业保险保费补贴政策,2010年我市农业保险继续实行财政保费补贴政策。
种植业:玉米保险保费,中央、省、市、县级财政分别承担40%、25%、5%和10%的保费补贴(中央、省与省直管县鄢陵县分担比例为40%、30%和10%),其余20%由农户和龙头企业负担。
养殖业:能繁母猪保险保费,中央财政负担50%,地方财政负担30%,养殖户负担20%。地方财政负担部分,由市、县级按3∶7的比例分担,其中省直管县鄢陵县全额负担。奶牛保险保费,中央财政负担30%,地方财政负担30%,养殖户负担40%。地方财政负担部分,由市、县级按3∶7的比例分担,其中省直管县鄢陵县全额负担。
六、风险控制
2010年种植业保险实行最高赔付总额封顶。单个保险品种全省最高赔付总额以当年该保险品种保费总收入3倍以内封顶。当单个保险品种责任范围内总损失金额超过当年保费收入的3倍时,按照保费收入3倍与实际损失之比同比例下调对农户的赔付金额。当全省核定赔付总额在当年保费总收入2倍以内(含2倍)时,由保险承办机构全额赔付;当全省核定赔付总额超过2倍(最高为3倍)时,超过部分由机构首先通过再保险解决,再保险仍弥补不了的由财政部门和保险承办机构按1∶1的比例分担,其中财政部门负担部分由省、市、县(市)按1∶0.5∶0.5的比例分担,省直管县鄢陵县按照省、县(市)1∶1的比例分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