吕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吕梁市失业保险基金市级统筹实施办法的通知
(吕政发[2010]4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委、办、局,市直各企、事业单位:
《吕梁市失业保险基金市级统筹实施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O一O年八月十二日
吕梁市失业保险基金市级统筹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我市的社会保障体系,增强失业保险基金的互济支撑能力,充分发挥失业保险保障和促进再就业的双重功能,根据国务院《
失业保险条例》、《
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规定以及我省的相关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市境内的企业、事业、民办非企业、社会团体等单位及其从业人员。
第三条 失业保险基金市级统筹的目标是:统一征缴,统一支付,统一管理。
第二章 统一征缴
第四条 市失业保险中心应当于3月3 1目前,按照市统计局口径,科学、合理分解下达县(市、区)的失业保险基金征缴任务。
第五条 市直及市直以上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及其职工的失业保险费,由市失业保险中心负责征缴。
其余单位及其从业人员的失业保险费,按属地管理的原则,由县(市一区)失业保险中心负责征缴,并全额缴入市失业保险中心基金帐户。
第六条 单位缴费按其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2%缴纳,市、县财政全额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应当将单位缴纳的失业保险费全部列入同级财政预算,个人缴费按本人工资总额的1%缴纳;本人工资低于上年度全市社会平均工资60%的,按上年度全市社会平均工资的60%核定缴费;本人工资高于上年度全市社会平均工资300%的,按300%核定缴费;对于职工工资不能正常发放的特别困难企业,经市失业保险中心核准,本人工资低于离石区最低工资标准的,可按最低工资标准核定缴费基数,单位部分可按个人缴费基数之和核定缴费基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