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吕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工作的通知

吕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工作的通知
(吕政办发[201O]10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山西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办法》(晋政办发[2007]122号)的规定,为进一步推进节能工作,从源头上遏制高耗能项目盲目建设,现就加强我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执行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前置性审查制度。《节约能源法》第十五条规定:“不符合强制性节能标准的项目,依法负责项目审批或者核准的机关不得批准或者核准建设”。 《山西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办法》第六条规定:“年综合能耗3 000吨标准煤以上(含3000吨)的项目,备案核准前,须向省级主管部门报送节能评估报告;年综合能耗1O0O吨至3000吨标准煤的项目,备案核准前,须向项目实施所在地市级相关部门报送节能评估报告,审查合格后方可履行备案核准手续”。今后,全市范围内各类新、改、扩、迁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凡年综合能耗10OO吨标准煤以上(含1000吨)的,未按规定进行节能评估和未通过节能审批的项目,发改委、经委等项目审批部门不得核准、备案和批准建设;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已经建成的,不得投入生产、使用。

  二、加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工作的监督管理。根据《山西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办法》规定,市经济委员会负责全市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的监督管理工作。具体项目节能评估审查,工业项目由市经委负责审查,第一产业、第三产业和建筑业的项目分别由市发改委、市建设局负责审查,并抄送市节约能源领导组办公室(市经委)备案。其中年耗能3OO0吨标准煤以上的项目节能评估报告由市县相关部门初审后报省相关部门审查。

  三、严格依法行政,追究法律责任。对未通过节能审查的项目,擅自进行核准、备案的,要依法追究项目审批部门直接责任人和负责人的责任;擅自建设的和擅自投入生产、使用的,节能主管部门(市、县经委)责令停止建设或停止生产、使用,限期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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