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落实监管责任。尽快制订消防安全委员会或消防工作联席成员单位工作职责,进一步完善全市各级消防安全委员会或消防工作联席成员单位信息沟通和联合执法机制;市、县两级政府要定期召开会议,通报消防工作情况,研究解决消防工作重要问题;各行业、各系统要将消防工作纳入本行业系统的管理内容,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开展消防安全检查和消防知识教育培训,接受同级政府考评考核;安监、公安、卫生、文化、教育、建设、工商、旅游等部门要建立信息共享机制,严格依法审核涉及消防安全的项目,特别是对列入公安消防机构的行政许可的项目,要依法采纳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审核意见,加强消防安全源头控制。相关职能部门要落实安全监管职责,严格依法监管,对发现的火灾隐患依法查处或移送相关部门处理。
3、落实设施建设责任。各县(市、区)政府要坚持消防事业与经济社会协调可持续发展的原则,修订完善县级消防专业规划,筹划编制乡级消防专业规划,对不符合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消防规划要及时组织修订;对公共消防设施不能满足防火灭火和应急救援需要的,及时增建、改建、配置或进行技术改造,确保全面完成消防基础设施和消防装备建设任务;结合城镇改造,集中整治城乡结合部、棚户区、“城中村”及出租屋、“三合一”场所、务工人员聚集地等存在的消防安全突出问题,全面改善城乡消防安全环境。
4、落实检查考评责任。各县(市、区)政府要将消防工作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检查考评内容。县(市、区)政府每年要与所属乡镇(街道)、县直各部门签订消防工作目标责任书,定期组织考评验收。有关行业、系统主管部门每年要与所属单位签订消防工作目标责任书,定期进行检查考评。同时,市政府将把消防安全责任制落实情况纳入政务督查内容,组织有关部门定期不定期进行监督检查。
2010年底前,各县(市、区)政府要根据《山西省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标准》和《“九小场所”界定标准》,认真排查,如期完成对社会单位的逐级划分工作。其中,规模大、人员聚集、火灾危险性高的重点单位确定为一级单位,由市消防支队列管;其他重点单位确定为二级单位,由县(市、区)消防大队列管;达不到重点单位界定标准但人员相对聚集、易造成伤亡的小饭店、小商店、小旅馆、小娱乐场所、小休闲健身场所、小医院、小学校、小作坊、小危险品仓库等“九小场所”确定为三级单位,全部由派出所监管,确保社会单位全部纳入消防安全管控视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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