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河南监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保险销售从业人员资格管理的通知
(豫保监发〔2010〕88号)
各省级保险分公司,各保险专业代理机构:
近期,我局通过现场检查发现,部分保险公司、保险专业代理机构在保险销售从业人员资格管理方面存在较大风险隐患,必须高度重视,积极加以整改。根据《
保险法》和保监会有关规定,为促进保险业健康发展,现就进一步加强保险销售从业人员资格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切实落实管控责任
保险销售从业人员指受保险公司聘用或委托,为保险公司销售保险产品的人员(包括直接与保险公司签订代理或聘用协议的销售人员,以及保险公司委托的保险代理机构中为保险公司销售保险产品的人员)。加强销售从业人员资格管理,对于规范展业行为、稳定队伍、提升素质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保险公司要切实提高认识,严肃认真落实有关规定,严格落实对聘用的销售人员、营销员和委托的保险代理机构业务人员的管控责任。
二、严格落实持证上岗要求
保险公司、保险专业代理机构只能与持有《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格证书》人员签订劳动合同或代理合同。保险公司与持证人员签订代理合同的,只有在完成上岗培训并取得展业证后,才能为其配发销售工号。签订劳动合同的销售从业人员认定为本机构员工,其所经办的业务不得领取佣金。签订代理合同的人员,认定为营销人员,其所经办的业务作为代理业务,只能支付佣金。
三、提高资格管理信息化水平
各保险公司、保险专业代理机构应建立完善的销售从业人员管理制度,各级分支机构应设立独立的部门或指定专人进行管理。支付给销售从业人员的佣金,应与详细具体的代理业务清单所对应,并在佣金科目中全额据实列支,且支付对象必须与公司业务系统中销售从业人员信息相符。严禁将业务关联到与保险公司没有真实业务往来的保险中介机构或销售从业人员名下,严禁通过其他费用科目贴补佣金。
保险公司营销员管理系统要实现以下功能:录入信息时,销售从业人员姓名、身份证号、资格证号和展业证号为必录项目,必录信息不全时,系统无法生成销售工号;人员信息与佣金发放记录关联匹配;新增销售人员销售工号由省级公司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