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创新服务经济社会发展方式。乡镇财政部门要加强政策研究和形势分析,主动谋划,当好乡镇党委和人民政府的参谋助手,多渠道筹集资金,采取贴息、保险和奖补等多种形式,吸引金融、民间资本投入,倡导社会各界捐助,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切实转变财政资金支持方式,整合资金,形成合力,提高财政资金使用质量。利用现有资源,探索建立“公共服务窗口”,加大财税政策宣传解释力度,努力为群众提供优质、便捷、高效的服务。深入调查研究,收集社情民意,反馈财政政策执行情况,积极向上级财政部门建言献策。
四、强化财政监督管理,确保资金安全高效
(一)规范工作运行机制。乡镇财政部门要坚持依法行政,科学民主决策,推进政务公开,健全监督制度,严格作风纪律,加强廉政建设。全面履行财政职能,严格执行财经法规,建立健全行为规范、运作协调、公开透明、廉洁高效的工作运行机制。
(二)健全资金监管机制。区县(自治县)财政部门要按照市里有关文件要求,制定加强乡镇财政资金监管的实施办法,完善对乡镇财政监管工作的督导机制,明确乡镇财政部门资金监管职责和具体要求,确定监管范围,量化、细化乡镇财政监管任务和责任。建立信息通报机制,将资金管理办法和资金分配信息及时全面传达到乡镇财政部门。乡镇财政部门要与主管部门、专业站所、村委会建立日常信息联络机制,及时掌握各类专项资金信息,充分发挥就地监管优势,积极探索资金分类监管方式,加强资金使用的监督检查和跟踪问效,并将资金使用中存在的问题、项目实施的效果等信息上报上级财政和主管部门。
(三)完善财务和资产监管制度。乡镇财政部门要建立健全财务内控制度,厉行节约,规范财政支出范围、支出标准和审批程序,严格控制公务车配置、接待费、会议费、差旅费等一般性支出,严禁以学习、培训、考察等为由,集体外出旅游。建立健全资产购买、配置、使用、处置、登记和台账制度,做到资产实物管理与价值管理相结合,防止资产流失。建立健全现金管理责任制,落实专人加强管理。
五、加强机构队伍建设,提高乡镇财政履职能力
(一)规范乡镇财政机构设置。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要结合深化乡镇机构改革和坚持依法行政的需要,规范乡镇财政机构设置。区县(自治县)组织、机构编制等部门和财政部门要密切配合,探索实行适合基层实际的乡镇财政管理模式,根据乡镇经济社会发展状况科学合理配备与工作任务相适应的人员编制,原则上每个财政所(办)不低于3名,从现有编制中调整充实,确保乡镇财政部门依法履行职能职责。加强对乡镇财政人员岗位责任制管理,坚持合理定岗定责定员,建立岗位任职资格制度,相应岗位严格持证上岗,开展年度工作绩效考评。每个财政所(办)须设置所长(主任)、总会计(单位财务会计)、补贴资金发放专干、专项资金管理专干、出纳等必要岗位,并可根据工作实际增加岗位。乡镇财政所(办)所长(主任)由乡镇人民政府任免的,任免前须书面征求区县(自治县)财政部门意见。建立健全乡镇之间的财政干部交流和优秀人才优先选拔机制,充分调动乡镇财政干部的工作积极性和创造性。加大乡镇财政建设投入,提高乡镇财政部门公共服务和资金监管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