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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卫生厅关于开展第二批浙江省基层卫生适宜技术示范基地建设申报工作的通知

浙江省卫生厅关于开展第二批浙江省基层卫生适宜技术示范基地建设申报工作的通知
(浙卫发〔2010〕211号)


各市、县(市、区)卫生局:
  为进一步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增强科技惠民能力,提高基层医疗卫生服务水平,加快卫生科技成果面向基层转化推广,结合第一批浙江省基层卫生适宜技术示范基地(以下简称示范基地)建设工作实践,经研究,决定启动第二批示范基地建设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基地建设要求
  (一)基地分类
  示范基地分急救类、慢性病类、公共卫生类、康复护理类、妇女儿童类、眼耳鼻喉皮肤病类和其他类。
  (二) 基地建设模式
  基地建设采取“1+X”模式。即由1家市或县(市、区)级医疗卫生单位作为牵头单位,联合辖区范围内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含所属社区卫生服务站)或乡镇卫生院(含所属村卫生室)组成基地联合体,共同开展基地建设。
  联合体牵头单位一般应是独立法人单位,有较好的卫生技术推广应用工作基础,有开展与申报建设基地类别相适应的设施、条件和人员。联合体合作单位的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站)必须实现一体化管理,具有开展技术应用与转化能力的人才队伍。
  基地联合体合作单位一般不少于2家,不多于8家,实行县乡村一体化和纵向整合改革的单位优先考虑。
  (三)基地人员要求
  基地负责人是基地建设的第一责任人,应是牵头单位的在职职工,有一定的组织管理经验,具有副高及以上的卫生专业技术资格,并能保证开展基地建设工作的时间。
  基地成员应包括牵头单位的分管领导、相关业务部门的科室负责人和技术骨干,联合单位参与人员不少于本单位卫技人员总数的80%。
  基地应安排专兼职人员做好基地网络信息上报和技术资料整理归档工作。
  (四)基地技术推广
  每个基地每年应推广应用适宜技术项目不少于5项, 两年建设期内至少应有4项适宜技术推广应用后,产生明显的社会、经济效益和地区影响。
  基地应开展适宜技术研发、转化和引进工作,争取两年内有5项适宜技术推荐进入省卫生厅适宜技术库。
  鼓励通过进修、培训、带教等多种形式推广适宜技术,使联合体单位卫技人员掌握多项实用技术,提高技术服务水平。
  (五)基地日常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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