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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湖南省委办公厅、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0年湖南省绩效评估实施方案》的通知

  (四)加分与减分
  1.加分。下列情形给予加分:市州政府(指市州本级,不包括所辖各级各部门,下同)、省直有关单位(指本级机关,不包括二级单位,下同)列为绩效评估指标的工作,受到党中央、国务院表彰的每次加10分,受到省委、省政府表彰的每次加5分;市州政府反映工作成绩的主要指标增长率(指地区生产总值增长率、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增长率、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增长率、财政总收入增长率、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增长率和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增长率,下同)在全省排位每前移1位的,每项加1分,每项最高加分不超过5分;市州政府反映工作成绩的上述主要指标在全省保持第一位的,每项加3分,保持第二位、且位置没有后移的,每项加2分;为全省经济社会发展作出了突出贡献,经省委、省政府主要领导批准,视情况加5-10分。加分事项,由被评估单位在年底前向省绩效评估委员会办公室申报,省绩效评估委员会办公室审核后,报省领导审定。
  2.减分。凡列为绩效评估指标的工作,受到党中央、国务院通报批评的每次扣10分;受到省委、省政府或国家部委通报批评的每次扣5分;因工作人员(指各地各部门所有的在编在岗干部职工)失职渎职造成重大损失和重大影响的视情节轻重每次(项)扣1-5分。扣分事项由相关部门提出意见,省绩效评估委员会办公室审核,报省领导审定。
  (五)汇总评估情况
  省绩效评估委员会办公室汇总评估情况。得分计算方式为:被评估单位绩效评估综合得分=指标评估得分+公众评估得分+内部评估得分+加减分。
  (六)拟定评估等次
  评估结果分为合格、不合格等次,事迹特别突出的单位,经省委、省政府领导审定,可评为先进等次。
  1.综合得分在600分以上的为合格单位。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不合格单位: (1)综合得分在600分以下的;(2)因工作失职渎职造成重大损失和恶劣影响,经省绩效评估委员会研究并报省委、省政府主要领导审定,认定为不合格的。
  (七)申诉与复核
  省绩效评估委员会将评估情况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示。各市州政府、省直有关单位若对评估结果有不清楚或持有异议的,可以在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省绩效评估委员会办公室提出申诉,办公室在接到申诉后10个作日内复核并予以答复。
  (八)结果公布
  省绩效评估委员会将绩效评估结果报省委、省政府审定后,组织召开全省政府绩效评估工作总结表彰大会,在一定范围内通报评估结果,对先进单位进行表彰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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